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 引述《size (金色曙光)》之銘言:
: 民法上有取得時效 刑法上有追訴權和行刑權的消滅時效
: 民法是私法 時效內不行使請求權是權利人自己放棄沒話說
: 刑法是公法 刻意不做為致消滅時效完成基本上就是瀆職了
關於這方面,簡單的講,僅管刑法第127條明訂「有執行
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然而這邊所謂的「不執行」並未在刑法或其他法律
中明訂,換句話說,這裡只說不執行是瀆職,卻沒有說怎樣才
算是不執行,一個月、一年,還是十年?這部分完全成為司法
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所以你要去告法務部部長不簽署死刑是瀆
職,實務上認為這應該也是會敗訴的。(不然應該早就有被害
人家屬提行政訴訟求取國賠了)
: 每個人都會死 我以為殘忍與否的意義應該存在方法上才對
: 以此觀之虐待刑才算是殘忍 違反人權沒有問題
這種說法也太可笑了,每個人都會死,所以殺人不殘忍,不
違反人權。你確定你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
: 但說死刑違反人權就有大問題
: 以法律經濟學來看 犯人知道以後犯案不會判死刑
: 那他殺幾個人都可以 只要刑度到上限就已經沒差了
: 你可能會說死刑還不是一樣 自知犯死罪了就繼續殺人
: 但現在要被判死刑除非罪大極 其實是很不容易的
: 只殺1,2個人絕對不會被判死 除非兼有手段凶殘且態度無悔改
: 不然現在的刑法都是犯10判 5 現在又有人主張犯10判 2
: 這樣還有公平正義嗎?
所以現在變成在討論死刑是不是公平正義了嗎?講到公義
問題,死刑一直以來都無關公義,因為犯罪人會不會判死刑,
判了會不會被執行,對於社會上的其他人根本不存在任何效益,
我們既不會因為犯人死人獲得什麼,也不會因為他沒死被關在
哪裡失去什麼。更不用說,死刑犯的人數其實少之又少,有無
這些人存活,對於國家利益或人民利益的影響小之又小。
故把死刑放大成公義問題,不過就是應報理論的擴張。殺
了人不償命公平嗎?就是在這種思維下,才會產生出死刑存在
與否與社會公義有關。然而應報理論是否能夠被做為國家刑罰
的依據?用一個最淺顯的例子說明,如果殺人應該償命,那不
管動機、方法、對象,殺人都應該償命,故殺人罪應改為唯一
死刑。這合理嗎?當然不合理。
: 經濟學的實驗已證明以牙還牙是促進合作最有效率的手段
: 刑法不以直報怨 偏想搞個以德報怨 只會有反效果而已
: 教育原理說 最好的帶人規則是鼓勵>處罰
: 最好是多實現獎勵行為,懲罰則備而不用 [不等於沒罰則]
: 刑法想廢了死刑這罰則 而不是備給窮凶惡極者
: 以我看來相當不智 已違反經濟學及教育學原理
: 賞罰不分明只是鄉愿而已 德之賊也
我不知道經濟學的實驗如何證明以牙還牙是促進合作最有
效率的手段,不過我很清楚的明白,司法制度一直都是往最沒
有效率的方向走,這是為了保護人民不會輕易受到國家機器的
侵害。也因此才會有三審制度,才會有刑事訴訟法。
另外什麼以直報怨,以德報怨的,我覺得是想太多了,國
家機器施行刑罰最重要的目的是在維持社會秩序,而各種統計
指出有無死刑對維持社會秩序的效果影響根本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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