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 引述《gamer ()》之銘言:
: 關於這方面,簡單的講,僅管刑法第127條明訂「有執行
: 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
: 期徒刑。」然而這邊所謂的「不執行」並未在刑法或其他法律
: 中明訂,換句話說,這裡只說不執行是瀆職,卻沒有說怎樣才
: 算是不執行,一個月、一年,還是十年?這部分完全成為司法
: 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所以你要去告法務部部長不簽署死刑是瀆
: 職,實務上認為這應該也是會敗訴的。(不然應該早就有被害
: 人家屬提行政訴訟求取國賠了)
政務官是不用告啦 尸位素餐的話下台是比較快的方式
: : 每個人都會死 我以為殘忍與否的意義應該存在方法上才對
: : 以此觀之虐待刑才算是殘忍 違反人權沒有問題
: 這種說法也太可笑了,每個人都會死,所以殺人不殘忍,不
: 違反人權。你確定你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
我的前提當然是指有犯至死罪的情況下
當條件下大家都一樣是必然要死的話 例得絕症等
那麼殘忍與否的意義只存在方法上 這樣你有看懂嗎?
安樂死比不斷發病拖個數年還要不痛苦多了
: 所以現在變成在討論死刑是不是公平正義了嗎?講到公義
: 問題,死刑一直以來都無關公義,因為犯罪人會不會判死刑,
: 判了會不會被執行,對於社會上的其他人根本不存在任何效益,
: 我們既不會因為犯人死人獲得什麼,也不會因為他沒死被關在
: 哪裡失去什麼。更不用說,死刑犯的人數其實少之又少,有無
: 這些人存活,對於國家利益或人民利益的影響小之又小。
當然有影響 你沒看前文嗎
1.死刑法赦免或脫逃後的再犯風險 2.監獄空間及納稅錢
死刑的最大意義在'一勞永逸的永久隔離' 我比較贊同這論點
公平正義只是站在被害者來看的說法
: 故把死刑放大成公義問題,不過就是應報理論的擴張。殺
: 了人不償命公平嗎?就是在這種思維下,才會產生出死刑存在
: 與否與社會公義有關。然而應報理論是否能夠被做為國家刑罰
: 的依據?用一個最淺顯的例子說明,如果殺人應該償命,那不
: 管動機、方法、對象,殺人都應該償命,故殺人罪應改為唯一
: 死刑。這合理嗎?當然不合理。
前文就說了 現在要被判死刑都得最大惡極才可能
所以我才說刑法是以直報怨 而不是以怨報怨
規定殺人者唯一死刑才是真正的以牙還牙 現在的刑法不是
: 我不知道經濟學的實驗如何證明以牙還牙是促進合作最有
: 效率的手段,不過我很清楚的明白,司法制度一直都是往最沒
: 有效率的方向走,這是為了保護人民不會輕易受到國家機器的
: 侵害。也因此才會有三審制度,才會有刑事訴訟法。
所以不執行的不也是三審定讞了嗎?你扯這段的意思是..
: 另外什麼以直報怨,以德報怨的,我覺得是想太多了,國
: 家機器施行刑罰最重要的目的是在維持社會秩序,而各種統計
: 指出有無死刑對維持社會秩序的效果影響根本不大。
1.被害人的心情 2.風險和成本
前者影響被害人 後者影響大眾 要說沒有影響只怕不夠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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