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引述《nidor (awful)》之銘言:
: : 你始終搞不懂。
: : 假設因為社會經濟發展,失業率下降,監視器設置增加,警察素質提升,
: : 同時又停止執行死刑,那請問是哪個變因造成犯罪率的變化?
: : 更何況闖空門,偷竊,侵占,傷害,恐嚇,賭博,任何人都知道不可能被判死刑。
: : 那死刑對於以上潛在罪犯有任何威嚇作用嗎?
: : 這就是用總人口數去計算犯罪率沒有意義的理由。
: 經濟發展、失業率、監視器、警察效率 分別是影響治安的變因沒錯
: 要分析各自影響犯罪率的效果 就是做 factor loading analysis
: 看每個變因的解釋力 這當然是可以做的
這當然是可以做的。
只是在沒有人做的情況下,還是有人可以大聲疾呼要"看趨勢、看趨勢",只看趨勢
就可以知道是犯罪率改變的趨勢只要看跟死刑停止執行時間的關聯,其他的因素改變
都不用看。
這種光看趨勢就可以得到結論的方法,簡直是統計之神,鐵口神斷。
以犯罪率來說,你努力排除了經濟發展、失業率、監視器、警察效率的差異,
還有任何想的到的影響因素,就可以告訴我們停止死刑對犯罪率有沒有影響。
不要告訴我怎麼可以用這麼嚴格的標準來質疑你。那等於告訴大家你的趨勢觀只是
隨便和稀泥。
: 不過你沒搞清楚的是我質疑你的部份
: 你認為王清峰選了平常所用的重大刑案犯罪件數(A)是母數錯誤
: 而你認為合理的變數:本刑死刑犯罪佔總犯罪比例(B)
: 在整體作圖上A和B是高度正相關的兩條數列
請問你如何斷言兩者必定會呈現正相關?
小偷詐騙變少了,殺人犯變多了,說不定整體犯罪率還下降咧。
想必你可以在這樣的情況下(總犯罪數下降,殺人犯變多),依然畫出呈現正相關的數列。
: 你可以從B對C相關性研究得到的結論 也同樣可以由A對C相關性研究得到
: 從統計上來說 選A跟選B不會有什麼不同的結論
: 你當然可以一直說B比較好 我沒有否認啊
: 但是明明選A的結論也會一樣
: 你一直強調母數錯誤就會有不同結論 這是很怪的
你差點說服我了,我快要相信你在看趨勢與作圖上有過人的功力。
: : 這邊的論證方式完全仿造你的推論方式:兩方案比較-刪除沒有更多嚇阻力的。
: : 你認為這樣的推論是瞎掰,那我不懂你的推論要怎麼說服別人?
: 你的推論不是根據實際量刑來推論 純屬空中樓閣
: 首先 關到死是指不可假釋終身監禁(現在台灣不實行)
: 無期徒刑約當於25年有期徒刑 而且前20年不可假釋
: 有期徒刑最高刑度20年 有期徒刑最低為二個月
: 量刑以月為單位 不以日為單位
: 所以你的推論第一步 關到死跟99年比 兩者都沒有在台灣實施 都是空話
你的推論並沒有指一定是在台灣。所以我以普遍性進行推論。
按照你的推論原則,就是說凡是有死刑、無期徒刑或無上限有期徒刑的地區,
犯人就沒有任何懲罰的必要。
: 一直到無期徒刑跟20年有期徒刑比 這才開始出現有的比的可能
: 無期徒刑跟20年有期徒刑比
: 顯然無期徒刑強過20年 20年強過19年11個月 19年11個月又強過19年10個月....
我不認為這其中有任何顯然。我認為這顯然是你自己猜測。
如果說要有什麼顯然,按照這種自由心證的顯然法,我倒認為死刑顯然強過
無期徒刑。
: 一路下來 有期徒刑3個月還是強過有期徒刑2個月
: 所以這樣看下來 我實在是看不出來你的推論用現實量刑來推 有什麼用處就是了
: : 至截稿前刑法未廢除死刑。刑法修改廢除死刑的時候請通知我,我會修改論述。
: De facto這是一種事實上的狀態
: 你說刑法廢死這是指de jure的狀態
: 廢除死刑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核心訴求
: 你斷章取義的說只要沒有明文廢除 就符合公約字面意義 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
法律條文就是講究符合字面意義。不然鄰居把你的房子搶過來,
說這個房子物權屬於他 de facto,你說不定還覺得渡讓的十分合理咧。
: : 目前政府並沒有"援引"此條約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 : 因為死刑存續,完全是因為立法院沒有修改刑法,自始與此條約無關。XD
: 我國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 先後表達將逐步廢除死刑
: 支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除死刑的目標
: 並由總統簽署、立法院通過的條約
: 結果卻片面推遲廢除死刑的進度 (從不執行死刑國降為執行死刑國)
: 這確確實實是違背公約的行為
這是你片面的解釋。
: 其實之前吳敦義就是想說我國尚未廢除死刑 所以還可以執行
: 但是若是真的下令執行 肯定會引發要求特赦的聲音
: 總統是否特赦更是直接讓總統捲入爭議之中
: 其實最好的作法就是直接都釋憲
: 大法官都不要解釋 繼續拖下去
: 這樣就是大法官不解釋的問題 就不會引起什麼簽不簽 赦不赦的問題
: : 根本不會。你誤解條文了。
: 這個公約的本意就是推動廢除死刑
: 走回頭路就是牴觸了公約的重要價值 你只憑字面解釋才是錯解了公約內涵
就算本意是推動廢死,但是各國政治狀況不同,所以條文不寫死等著各國玩啊。
: : 台灣的司法是很多問題,但是這與死刑是否存續無關。
: : 司法很多問題的解決是司法改革,不是廢除死刑可以解決。
: 司法有問題 所以要留著這些人的命 看以後改革好了 才有機會翻案
: 要不然像江國慶很可憐 早早斃掉
: 老爸七老八十還想幫已經斃掉的兒子平反 這樣很衰小
所以很衰小的意見就很該聽是嗎?那受害人跟家屬的意見應該最該聽。
他們無辜的因為減少的威嚇力導致喪失生命與親屬,是不是非常衰小?
: : 威嚇力。
: 所以你同意因為邊際效應遞減 所以30年刑期威嚇力沒有比20年威嚇力多多少
: 那很好啊 所以我們沒有30年有期徒刑 也沒有關到死這種沒有威嚇力的刑罰
: 可是這跟你主張的支持死刑的立場不符呀 所以你是表達你要改立場了嗎?
就算遞減還是有效啊。
不然因為你的存款會有邊際效應遞減,就強制你超過1萬元以上財產通通歸我怎麼樣?
那我會很樂意接收。
: : 憲法,刑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不否定死刑,
: : 那廢除死刑的法理基礎是什麼?
: 公約本來就是要求締約國逐步廢除死刑 法理基礎就是天賦人權
對不起,天賦人權是屁。法律沒有任何地方提到天賦人權。
如果真有天賦人權的話,美國就不會在設計憲法的時候讓人民可以對抗政府。
: 而事實上各國都有長期公權力殺人的傳統 要承認且逐步說服這些國家放棄這種傳統
: 而我國憲法是基於天賦人權的概念而建立的憲法
: 天賦人權的法理是個人讓渡「部份」生命權與國家換取社會秩序的保護
: 所以個人無法讓渡所有的生命權給國家 亦即國家無權殺人
: : 附上你所說的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的回應:
: :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 New Evidence on an Old Controversy
: : http://www.jstor.org/pss/2778855
: : 簡單翻譯一下:
: : 美國在停止死刑12年之後終於恢復了執行,作者在此提出一份統計證據顯示,
: : 恢復死刑在短期內的確嚇阻了殺人案的發生。這個效果在之前的研究中未被顯現。
: 我比較窮困 看不到全文 只看到第一頁的內容裡是說
: 過去有七個研究指出死刑沒有嚇阻力
: 所以1978年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也如此下結論
: 然而這個研究運用了新的統計方法論證
: 執行死刑有短期的嚇阻力 而長期來說 沒有證據顯示死刑有長期嚇阻的作用
: 你認為你看到的是死刑有短期嚇阻力
: 我看到的是普遍認為死刑沒有嚇阻力
當然啊,反對意見你都看不到啊.....
: 而這位作者獨排眾議說雖然平均而言沒有嚇阻力
: 但是至少有短期延遲重刑犯罪的效果
: 我是沒看到詳細完整內容 不方便多說什麼
: 但是我不覺得這是能支持執行死刑的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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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錯認你們,你們必也自知都是天上的子民,本來不從屬於誰,即使不完全自由
,卻都自由,平等地自由;因為地位和等級,跟自由不相矛盾,可以和諧地共存。那麼,
論理性和正義,誰能對平等的同輩冒稱帝王而君臨?論權利和光榮,雖有所不同,但論自
由,卻都是平等的,我們本沒有法律,也不犯罪,怎能拿法律和命令壓在我們頭上。」
--撒旦對天使演說。<失樂園>,彌爾敦,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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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89.160
※ 編輯: nidor 來自: 220.132.89.160 (03/2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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