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根據現行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之終止,勞工非有勞基法第十一條所定之事由,雇主不得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非有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雇主不得未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
白話的說法就是,要解僱員工,要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 or 第十二條所定之事由才可以
那我們來看看勞基法第十一條和十二條內容:
勞基法第十一條內容: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十二條內容: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照你的描述,他應該尚未達到以上符合解雇的程度
建議還是彼此好好再多溝通和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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