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藍色多瑙河)時間14年前 (2012/03/16 01:39),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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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之終止,勞工非有勞基法第十一條所定之事由,雇主不得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非有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雇主不得未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 白話的說法就是,要解僱員工,要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 or 第十二條所定之事由才可以 那我們來看看勞基法第十一條和十二條內容: 勞基法第十一條內容: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十二條內容: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照你的描述,他應該尚未達到以上符合解雇的程度 建議還是彼此好好再多溝通和再教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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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第四 第五 隨時都符合的啊
03/16 06:54, 1F

03/16 17:26, , 2F
您指的是哪一條的2,4,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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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比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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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8:28, , 4F
謝謝at大的建議,店長會再跟他做溝通
03/16 18:2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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