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為了討論方便, 對於nakao兄的原文引用做了一些順序上的變換,
請見諒.
nakao兄提出四個觀點, 第(4)點是: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其實jerico開啟的本討論串,
我個人也覺得討論串的問題有點太假設性了.
用真的patent做case study可能會比較清楚.
however, jerico的問題並 "不會" 定義得 "過份模糊".
至少, 嚴謹度還夠, 不會完全不能討論.
也許下次有興趣研究專利的人可以利用已公告的說明書來開設議題,
不過本次的議題, 應該還是可以繼續被激發出一些專利概念的.
nakao兄提出的第(1),(2),(3)點都是問題
不過nakao兄可能筆誤, 我猜引文中的 "LED面板" 應該是 "LCD面板"
以下就分點回應, 希望繼續激發出討論與張力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這個問題跟 "專利標的" (subject matter) 的觀念比較有關
一件專利案 (一份專利說明書) 可能會有不只一個專利標的.
舉例來說, 本討論串的claim 1的專利標的是 000物件.
claim 2的專利標的是LCD面板.
原假設是B公司向A公司購買 000物件. A公司且為000物件的專利權人.
於是, A公司對於B公司 在000物件的 販賣與使用 上是 "專利權耗盡".
(白話一點好了: A公司已經把對B公司主張 "禁止販賣與使用000物件" 的權力用完了
注意哦!! "禁止製造與進口" 的權力還是存在哦!!)
整理一下:
1) A公司某專利的claim 1保護了 000物件的 "物品專利" =>這是A公司的 智慧財產1
2) A公司生產且販賣 000物件 =>這是A公司的 物質財產
3) A公司某專利的claim 2保護了 使用了000物件的LCD面板的 "物品專利"
=>這是A公司的 智慧財產2
所以A公司賣000物件給B公司之後,
以後不能再去對B公司說, 你 "使用" 或 "販賣" 的000物件是我的智慧財產1,
因此你應該要付我權利金. 如果可以這麼做, 那就是剝兩次皮,
所以才會有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這就是jerico的問題有意思的地方,
因為claim 1的問題真的不大,
問題出在claim 2
nakao提到 "射程".. 嗯....我建議你這樣想.
萬一這個claim 2是另外寫在另一件專利說明書上呢!?
也就是說, A公司非常尊守一專利一發明的精神, 把claim 1與claim2 分別申請了!
(當然啦, 我們假設他們都通過哦!)
這樣子想有沒有清楚些??
claim1 與 claim2可以放在同一件說明書, 是發明單一性的議題.
這一點上, 我在前一篇文章提過, 他們是符合單一性的.
但他們的標的不同! 所以, 雖然claim 1的專利權耗盡.
但是claim 2的專利權並沒有耗盡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針對於claim 1, 答案是 : yes.
針對於claim 2, 答案是 : no.
claim 2保護一個具有000物件的LCD面板, 標的是LCD面板.
A公司賣的是000物件.
B公司買的是000物件.
A公司不能再對B公司主張 智慧財產1, 但是可以主張智慧財產2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claim 2的 "包含" 即使解釋成 "使用" 也與專利權耗盡無關.
要先使claim 2專利權耗盡的成立,
才能去探討claim 2的字義
claim 2的專利權耗盡 不成立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使用, 就是專利權可以禁止他人製造、販賣、使用、進口之中的那個 "使用"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a.禁止二重得利
: b.默示授權同意
: c.交易安全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還是回到專利標的的觀念.
請再一次將a b c 三點放在 claim 1與000物件的販售事件來比較.
並再將 a b c三點放在claim 2與000物件的販售事件來比較.
應該就會對專利權耗盡的觀念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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