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關於專利法第26條第4項
: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固然是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的型式訂定,
: 但法律的授權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釋字394號解釋理由書:「…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如涉及限制人民
: 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
: 當然所謂的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
: 不一定要以具體條文的方式寫出來(俗稱一號明確性公式),
: 也可以是從法律條文的整體解釋推出來的(俗稱二號明確性公式)。
: 釋字538號解釋理由書:「…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
: 為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
: 而專利法第26條第4項,顯然沒有把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明定出來,
: 無法合於一號明確性公式,
: 所以要使專利法第26條第4項合於授權明確性原則,只能採二號明確性公式,
: 也就是說,專利法第26條第4項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
: 要回歸到專利法第26條的條文整體解釋來推知。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的立法目的,如下
四 按申請專利範圍係界定申請人欲請求保護之範圍,做
為日後權利主張之依據,故申請專利範圍應如何記載,甚為
重要。...至於其詳細規定則委由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補充之。
: 而從專利法第26條的條文整體解釋來看,
: 只有規定,
: 說明書要揭露到可據以實施,
: 專利範圍要為說明書所支持
: 並沒有規定
: 專利範圍要寫到可據以實施。
: 而因為專利法第26條第1項到第3項規範,
: 也就第4項的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 故依第4項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 也不然超出該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 所以在解釋「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也不能超出該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 所以就無法解釋成,「其得據以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再則,退萬步言,
: 「實施」在文義解釋上,也不大能解釋成「得據以實施」吧。
"據以實施"這是針隊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本說明書可XXX
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是指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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