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時間17年前 (2008/05/28 21:55),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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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關於專利法第26條第4項 :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固然是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的型式訂定, : 但法律的授權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釋字394號解釋理由書:「…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如涉及限制人民 : 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 : 當然所謂的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 : 不一定要以具體條文的方式寫出來(俗稱一號明確性公式), : 也可以是從法律條文的整體解釋推出來的(俗稱二號明確性公式)。 : 釋字538號解釋理由書:「…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 : 為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 : 而專利法第26條第4項,顯然沒有把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明定出來, : 無法合於一號明確性公式, : 所以要使專利法第26條第4項合於授權明確性原則,只能採二號明確性公式, : 也就是說,專利法第26條第4項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 : 要回歸到專利法第26條的條文整體解釋來推知。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的立法目的,如下 四 按申請專利範圍係界定申請人欲請求保護之範圍,做 為日後權利主張之依據,故申請專利範圍應如何記載,甚為 重要。...至於其詳細規定則委由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補充之。 : 而從專利法第26條的條文整體解釋來看, : 只有規定, : 說明書要揭露到可據以實施, : 專利範圍要為說明書所支持 : 並沒有規定 : 專利範圍要寫到可據以實施。 : 而因為專利法第26條第1項到第3項規範, : 也就第4項的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 故依第4項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 也不然超出該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 所以在解釋「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也不能超出該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 所以就無法解釋成,「其得據以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再則,退萬步言, : 「實施」在文義解釋上,也不大能解釋成「得據以實施」吧。 "據以實施"這是針隊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本說明書可XXX 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是指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先 ※ 編輯: pasica 來自: 123.193.243.36 (05/28 22:04) ※ 編輯: pasica 來自: 123.193.243.36 (05/28 22:13)

05/28 22:30, , 1F
給你拍拍手~
05/28 22:30, 1F

05/29 21:06, , 2F
「立法理由」只是提草案的人,用來說服立法委員的說明書
05/29 21:06, 2F

05/29 21:06, , 3F
跟授權的目的完全是兩碼子事吧。
05/29 21:06, 3F

05/29 21:07, , 4F
而且授權明確性要求目的、內容、範圍要以「法律」定之
05/29 21:07, 4F

05/29 21:08, , 5F
立法理由的層級只是secondary authority
05/29 21:08, 5F
文章代碼(AID): #18FMHihB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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