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滿三個月離職
雖然已經是基本概念了,還是分享給你一下:
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也就是說,不管雇主要辭退員工,或是員工自行離職,只要達到法定的預告期間,
就可以了,沒有甚麼沒找到人你不准走這檔事情。
另外:
請看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你只要有工作的一天,就該領到當日的薪資。
如果以上有任何地方公司違反了,跟當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跟勞動檢查處申訴吧~
出來工作,這些小細節一定要記在心裡喔!
※ 引述《sweeter (把全世界都給寵壞)》之銘言:
: 小妹去年畢業,目前在一間很累很多事的私立幼稚園工作,
: 進入幼稚園不到三個月,我就常常生病甚至上個禮拜還得帶狀性泡疹(皮蛇),
: 上禮拜因為真的太嚴重了,神經一直抽痛到受不了所以我就請了兩天假,
: 結果換來園長的不體諒還說請兩天很不妥,皮蛇根本沒那麼嚴重!
: 我人是真的很不舒服,況且請假兩天,我兩天都到醫院報到又不是出去玩!
: 在那間幼稚園本來就做得很不開心了!
: 雜事一推、小孩的責任一堆、同事又一副死老鳥樣使喚我,
: 再加上我要請假不太爽給我請,我就覺得我該離開了!!!
: 8/26開始工作,今天(11/9)下午跟園長提辭職了!
: 我:園長,進入幼稚園以來我就常生病,我想要辭職好好休息一陣子,
: 這次長皮蛇,醫生也說我壓力太大,需要好好休息,不要太勞累,
: 所以我打算做到這禮拜。
: 園:在這邊每個人都有壓力,你有壓力、我有壓力、大家都有壓力,
: 你常生病只是因為你到新環境是個過渡期而已,撐過就好了!
: 他就開始碎碎唸我,說什麼我現在走了就是不負責任,而且還不太想給我走,
: 還威脅我說現在不好找人,硬要我留在那裏等到他找到人!
: 之後園長就要我掀皮蛇給他看,他看完之後竟然就說:小姐,沒那麼嚴重啦!
: 我心裡就想說,傷口已經到結痂階段了當然不嚴重啊!
: 整個就很不尊重人啊! 不體諒員工! 又愛酸員工!
: 想問問看大家我到底該何時走才不會觸法?
: 做到這禮拜五? 還是做到月底?
: 我有爬文說不滿三個月離開其實隨時想走人就好,但我怕我薪水會被刁住!
: 如果不給我薪水我可以告他們嗎? 有沒有什麼要準備的?
: 爛死了的公司!噁心死了!好煩喔!我真的好想走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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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201.156
推
11/20 19:0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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