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 引述《nidor (awful)》之銘言:
: 真的要依照效益主義的原則,死刑的交換比就算不到1都足夠划算。
: 討論交換比這種情況算是trolley problem的變形,問題是trolley problem是把
: 兩群無辜的人做相比,但是死刑的trolley狀況卻是一邊是天真的小孩(無辜者),
: 一邊是企圖自殺的人(已知後果的犯罪者)。
: 簡單的說,若死刑犯都罪有應得,就算一年執行死刑44人只能減少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 仍然是划算的交易。如果你說其中有四分之一是冤獄,那就可套用trolley模型,只要
: 能減少11個受害者就算是在效益主義原則下划算的交易。這樣的交換比是4:1。
在討論這個倫理問題時,引用的效益論時你同時忽略了另外兩個相同重要的論點
義務論和德性論
效益主義: 重點不是行為本身,也不是行為的一些特質或條件
而是在於這個行為系列所造成的結果如何
德行論: 行為者所屬社群來說算不算是一個良好的氣質傾向
義務論: 無論如何,都該怎麼做,一個單一的價值規範
回到你的論點,殺一個人可以製造一百人的幸福,就算沒有原因也殺了
一百確實人獲得了幸福,那麼隔天要殺二十人,成就另外八十人的幸福
那也殺了,到最後,一個規範在哪裡? 一直強調效益論,那不是會因時因地而改變嗎?
那麼判準又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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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140.117.42.226 (04/1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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