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無期徒刑和假釋
在談論無期徒刑該不該假釋前,我們先了解刑罰的目的為
何,一般認為刑罰的目的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基於嚇阻犯罪用,
通常稱為預防性理論;另一種則是要犯罪人為自己犯的罪付出
代價,用來彌補自己造成的「惡」,稱為應報理論。大部分國
家的刑法會同時具有兩者目的,不過以現代刑法而言,前者的
比重佔了絕大多數,也因此現代刑法很少見到所謂「以眼還以」
的刑罰在。
而監禁從古至今一直都被廣泛使用作為刑罰,除去嚇阻作
用外,監禁的目的主要有二,第一、矯治犯罪人的行為,也就
是透過在獄中的教育來矯治犯罪人的觀念,讓他「改過向善」;
第二、將犯罪人與社會隔離使其沒有傷害社會體制的機會。然
而,獄政實務經驗告訴我們,第一個目的實際上運作成功的機
率比理想的低的許多,真正具有強烈犯罪動機的人被關一關會
突然恍然大悟悔改的很少;而被外在因素逼迫犯下罪行的人,
如果出了獄外在因素不改變,再犯的可能性也相當高。所以實
際上,第二個功能可能才是目前現實上的監禁的主要目的。
那可能會有人問,既然如此幹嘛不把所有的犯人都關到死,
這有許多原因,第一、我們沒辦法清楚的分辨出怎樣的罪犯是
被外在因素逼迫才犯罪,怎樣才是具強烈犯罪動機的,而大部
份的犯罪研究都告訴我們,大多數人在正常的環境和情境下都
不會主動犯罪,因此站在維護人權的立場,我們沒道理因為少
數無法矯治的罪犯而把其他「受迫性」犯罪的人也拖下水;第
二、實務上要關這麼多人是有困難的,如果把中華民國創國以
來所有的受刑人都關到死,台灣現在應該滿是監獄了。
所以現在我們知道把所有犯罪人都永久隔離是不可行的,
那麼我們再來談死刑的目的又是什麼?除去應報思想的「一命
償一命」觀念,死刑最主要的目的是「犯罪人罪大惡極,以任
何方式皆無法矯正其行為時,將之『永久』與社會隔離之方式」
換言之,就是取之性命,讓他再也沒機會回到社會中。因此死
刑最大的目的其實就是監禁的第二個功能的極致,這也是為什
麼我會說,死刑與永久監禁的意義相同(這邊我講的意義是刑
罰上的意義,並非是個人上的意義,所以有人說對人民來說兩
者效用不同,那其實是另一回事)。
那可是設計上卻還是有無期徒刑,這又是為什麼?這必須
回到刑罰的預防目的談,設計上,有期徒刑會有上限,這是因
為當刑期太長,讓犯人感到被關的時間長到效用和死刑相同程
度或更嚴重時,犯罪人有可能會抱著大不了一死的想法加重犯
行。因此刑罰的罰度必須要有一個上限,使其不致於太高而失
去嚇阻效果。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又會有犯行超過此上限,但
又不到死刑(永久隔離)程度的犯罪。因此才會有無期徒刑的
設計,講白一點,無期徒刑的目的其實就是關到你沒能力再犯
罪的意思,因此無期徒刑可以假釋的理由在此:「在經過審議
認為此犯人已不在具有再犯罪之能力,所以可以取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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