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為什麼"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原則 (?)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s9523752 (Wayne Chang)時間10年前 (2014/12/05 02:33)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5/24 (看更多)
※ 引述《Sevorlaga (【斯佛拉加】。)》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我只是不解的是 我們先不講廢死這件事情的政策面
: 生命權是非常重要的人生價值
: 但是如果政府不可以有殺人的行為 是基於生命權是法律最應保障的價值
: 那麼監禁的人 可不可以以"人身自由是我最大的評斷價值"來抗拒政府監禁
: (沒有說不彌補犯過 我願意彌補犯過 但不可以關我)
: 那麼被罰錢的人 可不可以以"金錢是我最大的評斷價值"來抗拒政府罰款
: (沒有說不彌補犯過 我願意彌補犯過 但不可以罰我錢)
: 我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最捍衛的人生價值 你的不等於我的 (反之亦然)
: 但廢死預設前提 "生命權"不可剝奪 是否也太過自我價值評斷
: ( 其實不想討論廢死 但我真的很想跟網路專家們請益 聽聽有興趣的人的看法
: 因為我實在不解 政府處罰人民的方式有很多種 人民所犯的罪有很多種
: 為什麼 唯獨剝奪人民生命 不可以列為選項
: 這裡面難道沒有哲學上根本講不通,同時也不合邏輯的地方嗎 ? )
: 歡迎有興趣的專家大大們 給予惠教 謝謝 !!!
首先 我只是想對我留下的這段做簡單的思考
其他的部分留給O大做論述
基本上我能夠理解為何要支持廢死 以下是我自己對廢死的解釋
1. 法律本身不可能有絕對公正這回事 一定有誤判的問題
2. 除了透過剝奪犯罪者生命的罰則 其於罰則皆可有自我選擇性的存在
3. 絕對的公平公正不存在於自然界中
4. 人活著說到底也只是為了"希望"
5. "希望"的根本為未來的不可確定性與自我行為選擇的創造性
6. 從個體角度來看 只要喪失了生命 等於沒了未來 沒了未來等於沒了希望
沒了選擇的權力
7. 法律的最初目地是為了保障 不是為了處罰
8. 某個角度來說死刑本身的初衷是在於警惕犯罪者以外的人
9. 為何所有罰則中 皆對犯罪者給予一定程度上的選擇權力 唯獨死刑不是如此
綜合以上 對死刑的思考 由這個前提 我接著思考生命權
由4~6點 我可以解釋為 生命是每個人所擁有最後也是最基礎的
在自然界 A生物殺害了B生物(不一定是兩種不同的生物)
根本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因為根本沒有法律
(畢竟是弱肉強食的世界 在奪取另一生物的生命的同時 意味著該生物有著相對的強勢)
也就是說人殺人在自然的情況下 是無罪的 (能殺就殺 殺不了就等著被殺)
那為何會有生命權是否為絕對的問題產生?
因為人類受到自己定下的法律的約束
(而人類創造了法律 訂下不可殺人的規則
目的是為了保障人類不被人類所殺害)
所以 生命權是否為絕對的? 答案是 "否" (且連殺人是否為錯誤行為的思考都不存在)
這個問題要被討論 就必須以法律為前提 才有辦法繼續討論
當法律為了保障人們的生命安全 而定下殺人罪
為何法律會透過殺人來做為罰則?
回過頭來看上面第九點
為何除了死刑外 其於所有罰則都在一定程度上替受刑人留下了選擇的權力?
(從個體角度來看其他罰則至少都有以下幾種選擇 1.服從 2.自殺 3.逃跑 4.還有下次 等
而死刑基本上最後只有死路一條)
在這樣的狀況下 死刑的存在就是個特殊狀況
況且 只要人還活著 就會有新的際遇與未來的不可確定性 這是死刑幾乎做不到的
那死刑的存在不就不合邏輯了嗎?(更何況從你談的其他所有舉例都做不到死刑的絕對性)
基本上死刑的結果就是 "被"殺死 自殺 病死 哪個不是死?
且其他罰則也都有這些選項可以被 被動選擇 與 主動選擇
最後還是重申前一篇所說
不管廢不廢死 現行死刑由第三者執行本身就是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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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新教牧師馬丁·尼莫拉 Martin Niemller (1892-1984)
當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時,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
當他們追殺社會民主黨員時,我不是社會民主黨員,我繼續不說話;
當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時,我不是工會成員,我繼續不說話;
當他們追殺猶太人時,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
最後,他們奔向我來,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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