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房價降了、房租卻飆不停!專家揭背後5大真相與自保關鍵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時間2小時前 (2026/03/31 08:12)推噓12(12推 0噓 22→)留言34則, 6人參與討論串11/11 (看更多)
為防許多人看不完,直接就說啦.你那加註條文那麼神奇有用,能斷電斷水鎖家裡大門不違法的話,
會不在房東間瘋傳?就只有你這大聰明想得出來,其他房東們和代管公司全想不到是嗎?
※ 引述《oberon1013 (破420了.)》之銘言:
: ※ 引述《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之銘言:
: : 他提告刑事,是去警局提告後由檢察官跑,你民刑分不清楚嗎?
: 先說人民刑分不清
: 我剛講得哪裡民刑分不清
: 我先破題啦
: 你就照我的方式嘛,來租
: 不繳
: 你去跑警局去告我
: 我們再分享如何?
: : 他去提告後,你是被告,警局是調你去問,檢察官調你去問,起訴的話要到庭去聽判的也是你。
: : 不信你可以去問律師怎麼說
: : 原告的話,告訴人同時也是被害人,並沒有被要求一定要出庭,但檢察官或法院傳喚告訴人出庭經常
: : 是因為需要告訴人協助釐清案情、提供證據及可轉為證人身分提供證詞,因此雖然告訴人
: : 並沒有出庭的義務,仍建議出庭協助案件的調查,
這邊不就告訴你了,你所謂的跑流程,在刑事上提告後是由警局檢察官去跑,不是像民事得自己一直跑,這你也看不出來嗎?
: 你怎麼會覺得我們這種房蟲沒時間
: 版上不是有很多房蟲每天睡到自然醒
: 無聊到健身還分享健身的秘訣
: 或是如何玩VR等等
: 跑各這個交朋友很難嘛?
所以你很閒,但那是重點嗎,重點是在有合約存在的情況下,你房東就是不得換門鎖拆門斷水斷電,不然很有可能觸法吧。
我們來整理一下發言。
e2000說
「房東有很多招可以破房客不繳租金,斷網路、換門鎖或電子鎖密碼」.
我說
「不要亂教瞎扯好嗎,這位財商開竅小天才。
房版真的是一堆什麼也不懂的懂王在橫行。
房租合約存在期間,就算房客欠你房東房租,你也不能私自換門鎖或電子鎖密碼不讓房客
用房子。不然是妨害自由罪。該跑的法律程序還是得先跑好嗎」
接著你說
「1.根據行政院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這裡要選 得終止契約,然後後面加寫條件為 “詳見雙方約定細項”
2.接下來就是雙方約定的細項,
達到下列情況,表示租客主要要求停止契約,
(1), 欠繳租金7日
(2), 遲交水電瓦斯管理費達7日
(3), 吵到鄰居被管委會抗議達2次
3.雙方合意達到終止契約要件後,
無論有無告知對方均可立刻終止契約,
房東可直接會同里長警方或公證第三人進入房屋
房客遺留之物品由房東會同管理員里長或警方代為處理」
接下來我說你那契約合不合法還有爭議呢.
因為違反了民法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你說
「租金延遲跟表達不租是兩回事
用這個方法就是對方表示不要租
所以走的是不租的流程
所以第一點不就是
雙方同意提早終止契約嘛」
以上是這些沒錯吧。
看完你所提的條文,我只想說你是不違法觸規就不會當房東是嗎
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條
第 10 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
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你那馬上終止的條文已經違反條例第十條好嗎。
你說租金延遲跟表達不租是兩回事,那你自己看看條例第五條
第 5 條
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包租業與出租人間之住宅包租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二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
二、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
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
第二項之住宅包租契約條款,違反該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
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
住宅包租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
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你覺得你那加註很公平?而且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也規定了。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所以你那加註條款很平等互惠?
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沒有矛盾?
不是在合約上加註了就無敵了一定有效的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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