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商務法律文件英翻中講座
雖然原 PO 曾多次在推文中要求以 MSN 對談,但我認為這件事情
的重要性,不允許我們以私下對談的方式解決,所以我決定在這裡針對原
文章及其推文,以本文正式做出回應。
歡迎所有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板友參與討論。
※ 引述《legatetw (legatetw)》之銘言:
身為翻譯工作者,您是否想一窺法律翻譯的堂奧,培養進攻法律翻譯市場的即戰力?
身為法律工作者,您是否想提升法學英文素養,踏出晉身跨國商務律師的第一步?
身為即將邁入就業市場的新鮮人,您是否想強化職場競爭力、打造一技之長,在景氣寒
冬中脫穎而出、立於不敗之地?
這段文字屬於廣告言論,但依其所使用的用語「即戰力」,原 PO 似
乎意指在上完該講座課程後,便足以勝任法律文件的翻譯工作(不能勝任
自然不能叫即戰力)。若從此角度來看,原 PO 在推文中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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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8:16,
03/0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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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起來就像在玩文字遊戲。這是要我們承認無法完全勝任法律文件翻譯
的人,具有法律文件翻譯即戰力?
此外,該段文字訴求三種對象:「翻譯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
「即將邁入就業市場的新鮮人」。這三種人的目的、期望完全不同,試問
要如何以一個講座同時滿足這三種人的需求?
翻譯工作者希望從這講座中得到的,大概是對於法律用語、行文、格
式之要求、參考資料之取得、正確參考資料之判斷,乃至於培養背景知識
方法的了解。重點會放在文詞、文義上的轉換。
法律工作者希望從這講座中得到的,大概是對於契約內容的理解、用
語涵義之認識、解釋及運用上之注意事項,乃至於和本國法律制度相互涵
攝、轉換、類比之方法。以便在本國法律架構下,將以外文寫成的契約的
本旨適當地表達出來。重點會放在條款內容法效力上的完整轉換。
至於即將邁入就業市場的新鮮人,他們心裡想的可能使是在履歷上多
幾個字,看能不能讓雇主多看幾眼,好增加被雇用的機會。
但是,以法律文件的重要程度來看,我認為這種講座的參加者,應該
限制在以下三種對象:
一、資深譯者:
資深譯者具有較豐富的經驗,比較有能力判斷文件的重要程度及參考
資料是否正確,上完本講座後,從事法律文件翻譯發生錯誤的機會較少。
二、受過嚴格翻譯訓練之人(如譯研所畢業生):
受過嚴格翻譯訓練之人,可以運用自己過去所學之翻譯方法,以較快
的速度熟悉原先所不了解的領域,而且深知專業難以成就,比較能夠虛心
學習、增加自己的相關知識。未來如果從事法律文件翻譯,品質上也比較
不必擔心。
三、受過法學教育且具有良好中文及外文能力者:
這是最適合的對象。
受過法學教育者,如果具有良好的外文能力,在經由此講座瞭解法律
文件翻譯的訣竅之後,便可妥善運用自己所具有的法律知識,在對相關法
學理論有一定了解的情況下,進行法律文件的翻譯。
事實上,就算是以前述三者為對象,講座的內容也應該有所不同,因
為各參與者的著重點不同。
至於「即將邁入就業市場的新鮮人」,我認為完全不適合。值此經濟
不景氣,人心惶惶深恐畢業即失業之際,以新鮮人為招攬對象,但上完講
座之後既不保證提供案源,又不敢保證上完講座之後能夠勝任法律文件的
翻譯工作,則廣告詞中的「打造一技之長,在景氣寒冬中脫穎而出、立於
不敗之地」豈無詐騙之嫌疑?
在這時機用這種廣告詞就像:
「買了經過OO大師加持的XX項鍊,包你財源廣進、不被裁員」
「上了張律師的法學翻譯講座,讓你在景氣寒冬中脫穎而出、立於不敗」
如果只是針對翻譯工作者或法律工作者也就算了,即將邁入就業市場
的新鮮人?只評「撈錢」已經算很客氣了!
我們提供商務法律翻譯的系列講座,禮聘國內的實務界大師,以小班制教學,打破傳統
僅以授課方式進行之講座內容,搭配每週要求參與者進行翻譯習作的Workshop模式,由
講師親自批閱習作,為參與者奠定最穩固的法律翻譯基礎,協助參與者提升就業競爭力、
培養職場即戰力!
「即戰力」一詞之問題已如前述,在此不贅述。
主辦單位:TransLegal法律翻譯工作坊
在這裡我想請問的是,TransLegal法律翻譯工作坊是否為依法登記之
營利事業?是否為補習教育業?或者僅係個人所舉辦之講座?繳費報名後
是否會開立發票或收據?舉辦人是否會將其所得依法申報納稅?
若非補習教育業,當有學員中途無法參與時,是否可請求退費?其方
式為何?
學歷: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J.D)
在此建議直接譯為「專士」。雖然目前許多人都將其翻譯為博士,但
大家心知肚明,此「博士」非彼「博士」。正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
今天原 PO 與張律師既然有心栽培法律專業翻譯的人才,那麼從今天、從
自己開始導正譯文,不是很好嗎?
「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風行而草偃。」如果張律師這位國內法
律翻譯的大師願意修改翻譯方式並運用其影響力廣為宣傳,目前引人誤解
的不當翻譯自然會被淘汰、取代。
這不是做不做得到的問題,而是要不要做的問題。對於聽者而言,當
然也是一種誠意的表現。說要教人翻譯,自己卻不能堅持提供良好翻譯,
是很諷刺的一件事。就好比一名牙醫師一口爛牙,還以大家都一口爛牙為
藉口拒絕矯正牙齒,看在病人眼中是何觀感?
Ps.主辦單位保留更動講座時間及主題順序之權利
如果變更講座時間之後,有學員無法配合,請問如何處理?上這講座
的課其實就像在上補習班,參與者基本上都必須事先規劃好上課時間才能
決定是否報名參加,除非是發生不可抗力事由,否則怎能允許主辦單位任
意更動時間?
名 額:為確保講座品質及培訓效果,名額以15人為限,
報名人數超過時,將依報名先後順序及試譯作品之表現進行綜合評選。
報名方式:請於2009.3.16前,註明姓名、身份證字號、學經歷、住址、
既然在報名者超額時,其遴選方式是依報名順序及試譯表現來決定,
那麼諸如身分證字號、學經歷、地址等資訊,便不是在報名時有必要提供
的資料。敏感的個人資料(身分證字號、地址)最好在課堂上請實際上課
的學員現場填寫。
不過為了呼應我之前的看法,我認為在遴選學員時,應該同時考量其
學經歷,並以具長期翻譯經驗、受過翻譯訓練或受過法學教育者優先。
推
03/0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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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地方用「撈錢」一詞,一如前述,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此篇廣告
之招攬對象包括即將邁入社會之新鮮人(包括想試探翻譯業水溫的人)。
對於曾受過法學教育的人而言,JD這個學位所代表的意義是很清楚的,並
不會因為名稱中有個「博士」就以為真的是「博士」,但一般人並不瞭解
此「博士」非彼「博士」,若因此對授課者所具有的資格產生錯誤期待,
很難說不是「致令陷於錯誤」。
當然,原 PO 可以用「大家都這麼譯」為理由辯白,但既然有心耕耘
此一領域,那麼從現在、從自己開始「正名」,相信也不算過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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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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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關於本講座結束後之發案、就業問題,我想說的是,之前原 PO
在推文中提到立即有案源可接,所以有很多人引頸期盼這場活動。但既然
參加完講座之後未必能夠由原 PO 所屬律師事務所接到案子,那麼在廣告
文宣中就應該清楚講出來,而不是要板友針對該點去信詢問原 PO 。倘若
有人心中雖有疑慮但未去信詢問,結果到最後因為該點與主辦單位產生糾
紛,我想這不會是任何人所樂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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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參加這場講座,對於想要對法律翻譯有初步了解的人是有幫助
的。但對於翻譯工作者而言,假設該工作者確實有能力翻譯法律文件,在
他上完講座之後,並不會拿到類似證書之類的東西可以證明自己的能力,
則對於法律翻譯文件的取得,也許根本毫無幫助。那麼廣告詞中所謂「進
攻法律翻譯市場」豈非空談?
但比起前述這種實際上拿不到譯案的問題,我更擔心的是譯者「自我
滿足」、「自我膨脹」,進而不自量力地去接法律翻譯案件可能造成的後
果。這是主辦者應該要思考的問題,尤其是當廣告詞如此聳動時。
雖然說我們無法要求老師對自己教出來的學生的一切言行負責,但一
名負責任的老師,至少會盡可能做到這一點。如果學生的言行出了問題,
也會因此自責或感到難過。
對於法律文件翻譯這種牽涉相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工作,如果教
學者對於受教者未來可能造成的損害不是想辦法去避免問題的發生,而是
擺出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我認為這樣的教育者並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
這已經不單純是「翻譯教學」的問題了。
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絕對不是花個幾個小時上上課,改
改習作就好的,最重要的是把精神(道)傳達出去。例如讓學員徹底了解
法律文件的重要性,而不是這個市場有多大,有多少錢可賺。當然,我不
知道原 PO 重不重視這些,但從這篇廣告文中強調「利益」的方式、一網
打盡的涵蓋範圍,還有原 PO 推文中不願承擔責任的態度,我看不出有這
個精神就是了,這也是最令我擔憂的地方。
今天如果你教的是動畫、漫畫、遊戲的翻譯,我可能不會這麼苛刻。
法律文件翻譯?那對不起,我一定,而且必須以最嚴格的標準來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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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育者的心態,我前面曾經提到過。我們當然不能因為可能教出
不學好的學生而不進行教育。然而,當學生未來出去可能造成的問題是可
以預見,甚或可以確認某些學生出問題的機率較高時(例如由無法律專業
者從事法律文件翻譯),教學者難道不應多花點時間去思考如何預防?
另外,我的推文中,都是以「如果」為開頭的假設性語法,並未堅決
表示我的擔憂一定會發生。所以我並沒有「先入為主的認為你們一定會造
成我質疑的結果」。
然而,就像醫學文件翻譯發生錯誤可能會死人一樣,法律文件翻譯發
生錯誤也會造成權利、財產、時間(甚至是生命)上的損失。衡諸法律翻
譯發生錯誤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在做法上難道不應該更審慎一點、更周
延一點?
對,這件事情是該做,我沒有說不該做。但怎麼做才不會造成問題,
怎麼做才能降低發生問題的風險,難道不是主事者應該去考慮的?如果無
法找出妥適的解決方法,甚至根本不應該動手。因為事情萬一出差錯,其
後果可能是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承受的。
我再強調一次,這件事情是該做,但主事者的所投注的注意程度及做
法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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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可以從參與學員的篩選上下手。目前的學員遴選方式難謂細緻,
尤其是「即將邁入就業市場的新鮮人」這點打擊面過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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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原 PO 目前提出的文宣,看不出原 PO 有在這方面下功夫。參加
講座者如果翻譯品質良好,固然有可能得到合作機會,但翻譯品質不良的
人以目前狀況形同放牛吃草。如何避免這類翻譯品質不良的人自我膨脹,
任意以曾受過相關訓練為理由四處接案製造問題,我認為是原 PO 在做這
件事情之前必須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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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PO 的廣告文宣令我不得不採取推文內的態度。此事涉及所有參與
者的利益,身為板主,我的職責是將爭議拉到檯面上談,所以請原 PO 直
接在板上「回文」澄清。
推
03/09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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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本身有沒有公信力是一回事,這是要不要上課的問題。
對於希望藉由參與講座涉足法律翻譯工作的人來說,「上過這堂課」
的資歷(就像上過哪間大學、唸什麼系)對參與者取得譯案有何幫助才是
重點,這是上這些課有沒有實質幫助以及是否廣告不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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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培訓課程上完之後所做的事情,未必會直接影響到別人的權利義
務甚或是身家財產。法律文件翻譯不比一般翻譯,必須審慎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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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1:08,
03/09 01:08
當然無法保證。
不過對於這種未來可能會直接影響他人權益的教育工作,要求教育者
負比其他人更高的教育責任,並採取更嚴謹、周全的防範措施應該不算過
分吧?一些國家的法學及醫學教育之所以是學士後教育,就是著眼在這類
學科與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權利、義務有嚴重影響,必須是曾
經受過大學知性教育,具備吸收、探究知識的能力,懂得尊重生命,懂得
如何善用知識力量的人才有資格修習。
能夠真正培養專業素養的正規教育都如此了,更何況是讓可能不具相
關學識的人涉足相關領域的職業訓練?
以上是我針對原 PO 所發的廣告文及該文推文的回應。歡迎原 PO 及
其他板友回文討論。
另外,我很樂意和原 PO 交朋友,但請原 PO 不要再叫我跟他私下討
論了,這件事情我認為不是我們私下聊聊就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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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02.211
※ 編輯: TheRock 來自: 118.170.202.211 (03/09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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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heRock 來自: 118.170.202.211 (03/1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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