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仔細看了一下jerico的問題, 還真的蠻有意思的.
雖然這種事情發生的機會不高,
但世事難料, 不是嗎?
我的看法是:
as to 第一個問題 ---> 對於claim2 有侵權
as to 第二個問題 ---> 因為不知道OOO物件到底是什麼, 所以很難回答
我們來讓問題更容易被討論好了.
假設OOO物件是一種 "光學膜"
(應用在LCD面板時,就設置在LCD面板的可視面好了)
那麼我們來想第一個問題,
雖然有人引了專利法第第五十七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
品者......
但是jerico的問題就在於: 這件專利有兩個獨立項嘛.
claim 1 很明確就是專利權耗盡了.
claim 1 保護一個光學膜,A公司賣給B公司該光學膜, 錢收了. 那B公司
在製造, 販賣, 使用, 進口這個光學膜時, A公司都喪失了利用claim 1
去主張專利的排它權力 (專利權耗盡: 用意在避免一頭牛剝兩層皮)
claim 1 與 claim 2之間符合發明單一性的原則.
(http://www.tipo.gov.tw/patent/patent_law/examine/patent_law_3_1_4.asp)
所以 "被允許" 放在一個專利申請案中.
但這不代表claim 1 = claim 2
claim 1 與 claim 2都是獨立項. 各有各的權力範圍
所以可以分別主張權力.
不會因為放在同一件專利案中, 而被視為同一種權力.
舉另一個例子就更明顯. 如果有一個claim 3 保護的是該光學膜的 "製造方法"
那麼,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寫的是允許 "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
如果B廠商在買了光學膜後, 做了個逆向工程, 然後自己去 "生產" 該光學膜.
那麼A廠商就可以利用claim 3去主張權利.
同理, claim 2是可以主張的.
但實際會有這種情況的機會應該是很少啦~
film廠賣光學膜給B廠, 然後賣了之後再來主張不讓人家用在LCD上.
難道是以後不想做生意了嗎?
真要有這種情況, 除非說這個A公司自己是面板廠, 有在做光學膜,
賣光學膜給B公司時, 原本以為B公司不是同業競爭的敵手.
B公司也許宣稱是要買來做其它用途的 (隨便舉個例子....用在眼鏡上好了)
結果B公司突然開始用來做LCD面板.
這種情況, A公司也許就可以來主張一下claim 2了.
關於OLED的均等論部分.
如果000物件就是光學膜的話...
我覺得還蠻有機會均等過去的.
但是無論是LCD或OLED.
有趣的是jerico談的損害賠償,
哈哈, 雖然法理上有機會可以主張claim 2.
但是卻要不到錢不是嗎?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以下
: 假設A公司有一個專利,其權利要求如下
: 1. 一個OOO物件。
: 2. 一個LCD面板,包括OOO物件。
: 其中OOO是A公司專利中的特徵,LCD面板為其應用領域。
: 假設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且B公司未經過A公司的
: 授權利用OOO物件去作LCD面板,B公司是否有侵犯A的權利項第2項??
:
: 第二個問題
: 同樣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B公司利用OOO物件去作OLED面板,
: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權利項第2項??(所謂的均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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