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確定給付制已經是孤島(回應ppt123推文)
先抱歉,因為ppt123在多篇文章下方都有類似的推文,一開始我也是直接回應,後來發現
這位版友還是堅持錯誤的論述,這樣應該要用文章說明較為清楚,因此重發這篇文章。
結論說在前面:
將已退休者與在職者對於退休金的請領,以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參與分配程序為比喻,可能
是不明白相關實務運作和法制邏輯,甚至對於民法上最基本的債權發生與是否屆清償期的
概念可能都有誤解。
完整說明如下:
針對這個主題,ppt123提出債權參與分配的比喻,內容如下(以最新回復那篇為主):
政府作為債務人,抵死不撥補,只想靠基金庫支付,也就是政府這個債務人隱匿財產耍賴
。政府絕對很可惡! 可是我問原po,你在公務圈之外的社會常待過嗎?社會上,關於債
務人隱匿了多數財產,只拿出部份財產給各個債權平等的債權人去參與分配,大夥都只能
委屈按比例少拿時,其中某債權人高叫「我不想委屈、我想先應拿儘拿我該拿的份額,你
們其他人若因此拿更少,那是可惡的債務人的問題,別怪我,別擋我應拿儘拿」云云,然
後附上你這篇滿滿的「去怪債務人(政府)的說詞,你看其他債權人鳥不鳥這個債權人騙
小孩的歪理先拿先下車,拿不到的風險給其他債權人擔?想得美!那麼為什麼在基金庫不
先預留我們10年、20年後才退休的人的預估退休今總額不動,「剩下的」才讓李來希領?
位置調換不就驗證李來希是否標準一致?讓我們(如同現在的李來希)有恃無恐翹腳給予
李來希精神支持:你因此少領的,要去怪政府、是政府的責任
結論:我甚至都能以同理心,呼籲快退的與20年後才退的網友大家一起「第一優先」先以
輿論請立院修法強制債務人的代表行政院長撥補(拿出隱匿的財產)給基金庫~李來希與
其支持者則自私地想先拿先下車,管其他20年後領不到的人去死!還滿嘴推諉給「是政府
的責任」~這也只能騙騙小孩,在社會上,早就被揭穿其自私自利這位自欺還想欺人的特
定債權人早被其他債權人噴死!針對原po所分析、我也完全同意的可惡的皮皮的政府,我
早已呼籲大家應第一優先在此形成輿論,請立院修法,將行政院長拒絕履行現行法律義務
來編列預算撥補給退撫基金,增訂這為新的瀆職類型,課以刑罰,看行政院長再皮啊~李
來希那群反而不在乎這個對全體公務員都有利的公的角度,反而自私在乎的是修法損人利
己的先拿先下車!拿好拿滿
本文回應如下:
1. 前述比喻無視債權之清償期,混淆未屆期債權及已屆期債權。
未屆期債權就是雖然有債權存在,但清償期還沒到;清償期就是當初債務成立 (eg借錢
)時,雙方約定要還錢的日子。債務的清償期是否屆至,是債權人是否得主張權利的關鍵
。民法第316條規定,債權人不得於清償期屆至前要求清償。因此能夠向債務人主張清償
債務之權利者,僅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債權人,清償期未屆至的債務人,除非有特殊情形
,否則就是只能等待清償期屆至,再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ppt123在主張這個比喻時,並沒有明確區辨所比喻者係已屆期債權或未屆期債權,但觀察
他主張「其他債權人」、「快退的與20年後才退的網友」等文字,只能假設他將尚未退休
者比喻為未屆期債權人,但他沒有說明這些人有什麼特殊情形,因此也無法由他的比喻得
知,他是否有認真理解債權清償期的概念。
2. 強制執行實務上除特殊情形外,僅有已屆期債權得聲請參與分配。
真正實務上在做強制執行的債權分配時,執行法院一定會先看債權清償期是否屆至,只有
已屆清償期的債權才能主張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只有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人能聲請強制執行
法上的參與分配。例外只有在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擔保物權( eg抵押權)或優先受
償權 (eg稅捐)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只要能拿出證明,就可以參與分配。
ppt123比喻主張尚未退休者是債權人,但同樣沒說明他們性質上有類似擔保物權人或優先
受償權人的地位,因此也無從理解為何他忽略強制執行上這麼重要而簡單的概念:只有已
屆期債權得聲請參與分配。在這樣的前提下,他主張「預留我們10年、20年後才退休的人
的預估退休今總額」,根本是完全謬解強制執行的實務邏輯。
3. 尚未退休之在職人員,對於退休金債權本質上屬於債權未發生。
要主張自己是債權人,首先要有債權發生。按照通說跟實務見解,退休金的請求權屬於債
權。但如果還沒有達成退休金的給付條件,這個債權不僅是清償期未屆至,而是債權根本
還沒有發生,充其量只是附條件的期待權。
ppt123想要主張權利很好,但最基本的主張權利前要先認清自己有什麼權利。期待權無論
在公法上或是民法上都是相當相當弱的權利,你想拿這個權利去主張聲請參與分配,我想
實務上沒有任何執行法院會理會你的聲請。
結論:
同前述,只是感慨依法行政應該是公務人員基本的素養,因此做為公務人員要討論任何問
題之前,把相關法規理解清楚,應該是對自己意見負責任的表現、也應該是開啟討論前要
做的基本功課。如此大家才有可能站在同樣的基準上討論,否則只是各說各話,那就失去
討論的意義了。
如果ppt123仍然要堅持「只是政府清償期早點發生或晚點發生罷了,大家擁有的債權性質
平等」,我這麼說吧...臺大的許士宦老師是強制執行法的主要推手,我在上他的強制執
行法時也認識到他是最保護債權人的學者之一,但我相信他也不可能認同你這種混淆已屆
期與未屆期債權、期待權與債權的論述,這完全違背民法最基本的概念。你也許可以聲稱
你很有社會經驗、你很懂實質道理,但法律和實務運作不是靠想像來理解的,法律是一個
專業。而當人家都跟你解釋這麼清楚之後,你仍要繼續亂用法律概念,那是你的選擇。但
不要哪天處理公務時還被民代或長官發現你這種態度,我想到時候恐怕就很不好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88.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68152427.A.C22.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3 篇):
PublicServan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