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確定給付制已經是孤島(回應ppt123推文)
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應是基本常識,但對於法律怎樣解釋,就需要仰賴經驗或專業的累積
對於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一般人而言,法律確實是一個令人望之生畏的領域
只是還真難想像在公職版這種大家基礎都差不多的地方提供法律見解,會讓一個人破防
如果只是個人自己講講,那是個人的事,我們不一定同意他的意見,而他仍有言論的自由
但若是牽涉到法律這種攸關風險的事,甚至影響這公職的位置上能不能坐得穩、坐得舒服
那就要仔細評估這些意見有沒有常識、是否專業、以及是否可信
暫且岔題到另一篇文章:#1fOxoDkz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68144013.A.BBD.html
文中討論「今年開始要定期且隨機按比例公開抽查是否有私底下赴中港澳的正式公務員」
這位發文版友提供他個人的親身經歷分享,他被關切甚至恐嚇的經歷
但文章下面ppt123推文提供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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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建議其實完全不懂所謂行政指導的概念,而行政指導是行政程序法中明文規定的用語
行政指導是指機關對某人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某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
而若某人明確「拒絕」時,機關就要「停止」,而且對某人「不得做不利處置」
這種真正的行政指導,怎麼可能用來解釋上級或政風人事單位對公務員的要求?
能想像一個公務員面對上級依行政院訂定懲處原則、由人事政風單位辦理的查核
可以對他沒有強制力,而只要公務員拒絕配合,機關就要停止且不得做不利處置?
下面更誇張了,人事催你填問卷,ppt123建議只要符合兩岸條例就可以挺住不填寫問卷
這完全混淆實質上有無違法與程序上應否配合的概念,這是兩件事,混為一談鐵定出問題
而且ppt123向來以社會經驗自誇,但我不確定他是否做過主管,這個建議實在太天真
因為長官的詢問隨時可以轉成命令,那就是所屬公務員必須服從的,除非違反刑事法律
況且長官可以做的事情多著呢,我想一般不用很有社會經驗的人也能明白
這個建議就是完全不知道行政指導是什麼內涵,但看見一個法律概念不懂又硬要亂套
然後也沒有仔細思考這麼做的風險、後續會有什麼影響,簡單說就是個不負責任的建議
所以這種牽涉法律和權益的事情,可以亂講嗎?可以輕信嗎?
回到原本的議題,我一開始開標就明白指出,這是回應ppt123先前推文的文章
回應的範圍也很單純,因為他提出了一個將退休金債權類比為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比喻
然後持續跳針強調他的比喻是依據社會經驗,例如這篇文章:#1fM-pcQB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67632102.A.6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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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對於其他版友的提醒,ptt123動輒會出現以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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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實世界的運作完全不是他講的那樣
如果他真的敢在真實社會中去執行法院提出他的主張,我相信他不會被趕出來
而是他的聲請狀根本直接被當成笑話看
我相信版上也有很多法律高手,但我也相信不是每個人都熟悉法律
而法律對於公務人員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無論是行政法規,或是憲法民法刑法
如果看到這個人會搬弄一些法律術語、法律概念,甚至都沒人指出真實世界的樣態
我想對於這個版乃至於公職生態都不是良性的發展
會開啟這段討論,是基於ppt123強烈要求版友回復他的完整論述,於是我就提供回復
#1fOzrhmY: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68152427.A.C22.html
但後面ppt123開始出現平行時空、哲學思維,說真的那就沒什麼好討論了
因為民主社會當然可以天馬行空想像,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發表自由的言論
對於這種言論看看就好,當然我也很想看ppt123的博士論文(若按照他的聲稱讀過博班)
畢竟我真的很好奇是什麼樣的論述,可以造就一個信口開河高談自己不明白的事情的人
但那終究沒有任何標準,只有按照個人意識形態想接受或不想接受的問題
所以這種內容就是各說各話,不需要說服別人,也不太可能說服別人
然而法律不是如此,法律有一定的解釋方法,法律解釋是嚴謹的,錯了通常必定會有影響
因為法律終究是有強制力的,如果有人按照ppt123的建議去把上級詢問當成行政指導
又或是按照他的邏輯去理解債權債務關係、參與分配制度,甚至對整個退休金立場的選擇
我想那是相當危險的,這也是為什麼我的討論始終回到法律,因為對於相對的事多說無益
他的話術就是會搬弄一些法律專有名詞和法律概念,但實際上他不真正明白其中意思
他用這些看起來似乎是專業的東西,包裝他想投射的情緒勒索還有道德綁架
當被指出他的法律解釋是有問題的時候,他會開始跳針別的東西,甚至做人身攻擊
這也是為什麼會建議他試著去好好學習法律,也能讓自己的幻想有機會昇華為專業
一般人若知道法律不是自身專業,會在面臨問題時尋求專業協助,就像生病要看醫師一樣
很多疾病不能等,但醫師通常會站在我們身邊,協助補救我們曾經做錯的決定
但法律不常如此,特別是公務人員,做錯了輕則面臨上級或政風、重則面臨檢調
法律的錯誤很多時候是沒有回頭路的,若自己不明白還刻意誤導他人,是極其惡劣的態度
所以一個人若執迷不悟,明明知道別人依法論法是正確的事情,還是繼續跳針相對的事
我想大概也沒有什麼好回應的,你說的都行,只要不要亂解法律,我們都尊重
但下面這段文字既然牽涉到憲法,我想還是有回應的意義,也再次看到他不懂仍試圖硬解
※ 引述《ppt123 (xp)》之銘言:
: 然後好笑的來了,他的文中,有其他網友附和他而說李來希舊法上的權益怎可被年改新法
: 侵害叭啦叭啦。這位很愛做法律科普小教室工作的小助教,怎麼這時閉口不告訴該網友「
: 法理--有憲法效力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解釋年改新法為何關於李來希抗議的部份,是
: 合憲,亦即某些人所謂的李來希依照舊法的利益,依憲依法並不是不能被限制」、所以該
: 網友就別亂扯那個其幻想的『李來希的年改前法定權益怎可被年改法律侵害』叭啦叭啦」
: 云云的說詞。因為該說詞是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違背憲法法理,然後他怎不比照來
: 諄諄教誨、打字科普著法律小教室裡的憲法觀念,並批判該網友?笑。
為什麼在此不需要討論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因為本質上大法官是政治產物
大法官的見解會受到憲政發展或社會變遷的高度影響,很多時候也是相對的
而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的相對性,最著名的例子就展現在554號解釋與791號解釋
以前大法官認為通姦是刑事犯罪,後來的大法官認為不是,所以出現解釋應予變更的文字
先前大法官認為年改合憲,未來大法官會不會繼續維持,這有待觀察,見解並不是永恆的
而就連當時的大法官也不全然認為年改合憲,所以才有那麼多份不同和協同意見書
解釋主文是妥協下的產物,也對全國行政機關、法院及人民具有拘束力,這點無庸置疑
但要據此批判其他網友的意見,那是想太多了,也完全誤解憲法裁判的本質
大法官解釋是讓社會在不同意見下可以繼續推進的力量,但解釋本身就容許不同意見
事實上大法官之間也並非是鐵板一塊,解釋或裁判的主文並不能完全體現大法官的意志
之所以是多個大法官而不是一個大法官,就是為了展現多元意見
大法官的意見幾乎總是不會達到一致,於是制度允許他們提出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等
所以主張要仗著大法官目前多數意見支持的方向,就去批判其他不同意見
這不僅誤解制度本質、在法理上非常荒謬,也呈現出這人心中傲慢,動輒想批判不同意見
但我想這就是ppt123在這段討論以來一貫的風格,只要講到法律就會錯,幾乎找不出例外
奉勸其他版友,我們可以接收不同意見,這本來就是討論版和民主社會的本質
但對於某些人主張的法律解釋和法律觀點,基於他穩定的錯誤率,應該要避之唯恐不及
當然如果有興趣想花時間投資在法律專業,讓自己未來一生都有保障,那是最好的選擇
我也真誠盼望版友的公職生涯平安穩妥,畢竟這實在是不容易且非常辛苦的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7.1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68276077.A.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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