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請教支持死刑的板友...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think again and more)時間15年前 (2010/03/18 11:21),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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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其實廢除死刑運動已經推動了滿長的時間了 : 從台權會、國際特赦組織針對個案在做 : 到七年前成立推動聯盟來推這個運動 : 大部分廢除死刑運動的人都應該要知道這不可能一蹴可及 : 也不可能做到「立即」廢除 : 一步一步走 本來就是社會運動的本質 : 只可惜了這次搞上了新聞 之前五六年推動者的努力 眼看就又要泡湯了 我並不認為是泡湯 這種改變難道不應該有更多討論 這難道不是給人民最好的教育機會嗎? 怎麼聽起來推動的人要偷偷來? 這樣公平?這樣正義? : 贊成死刑如果是談到 犯罪率防治 社會成本 這些理由 : 或是舉1975年美國的研究 : 結論是執行一個死刑可以減少5~8個刑案的發生 : 所以支持執行死刑 這裡有研究認為死刑可減少犯罪 後面又完全忽視這一段 採用相反的結果 : 說實在的 我很樂意討論這個研究 : 無論是支持或反對的研究 在近20年來都一直有這方面的討論 : 不過很奇妙的 板上的板友並不討論這個部份 : 反而是說「死刑與犯罪率的關係 我根本不在乎」 : 「人性就是需要回饋 所以就是要死刑」 : 「偽善的人權團體讓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免死 怎麼對得起受害者」 : 我記得我在前面就已經有一些文章在講: : 從美國廢死州與仍有死刑州的犯罪統計顯示 : 執行死刑與否 對於犯罪率變化 沒有顯著的解釋力 (所以死刑沒有明顯的嚇阻力) 我也不認為美國的這種研究結果可以適用於亞洲或台灣 歷史文化不同 地利環境不同 政治司法制度也不同 : 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屬 因為在現在的刑事訴訟制度下 : 根本就缺乏相應的求償、安慰照顧的體制 這不就是廢除死刑前最嚴重的問題嗎? 那怎麼不應該先改進這部分 再來改進死刑的廢除呢? 坦白說受害者要是都能接受政府的保障 政府怎麼處置犯罪者他們自然不會有意見 受害者都沒意見了 那其他人的權利生活也都不受影響 當然沒有理由有意見 : 無論是對兇手施以酷刑、死刑任何刑罰 : 都無法在物質上或心靈上彌補受害者家屬 : 會認為「只要處死兇手就可以彌補受害者」的前提很明顯就是認為要以牙還牙 : 否則國家對兇手做任何事情 跟受害者有什麼關聯? : 正是因為認為國家「應該」代替受害者報復兇手 才會有這種主張 : 這並不是貼標籤 而是非常明顯的事實 上面這種說法明顯以偏概全 只採用部分人的意見 忽略其他意見 就是把所有反對廢除死刑的人 貼上相同的標籤 : 如果要否認這件事情 : 請告訴我 國家對兇手處刑 到底對受害者(及家屬)有什麼幫助? 施以刑罰 對受害者的心靈上是有補償的 甚至對加害者也有 不然不會有這麼多受害者反對廢除死刑 有殺人犯也認為自己被判死刑是應該的 我認為忽視受害者的感受和意見 是非常不應該的 只要兇手活著 對受害者心理上就會造成恐懼和威脅 兇手可能假釋出獄 可能赦免出獄 甚至越獄或脫逃(我認為廢除死刑後最麻煩的是這點) 沒有發生過的人絕不可能體驗到那有多痛苦 有多恐怖 可能因為宗教文化的影響 大多數人認為兇手沒有受到懲罰 死者無法安息 死者雖然離開了 可是在世的親人朋友仍然無法忘記 其實台灣在討論的死刑是有範圍的 被判死刑的都是殺人的 殺人還不一定死刑 被判死刑的都是手段兇殘 心理殘暴的 這部分要廢除死刑很多人會反對 其他還有很多可能被判死刑的條文 廢除這裡的死刑 我想大部分人都會同意 可是如果今天是要推動廢除所有的死刑 而不詳細考慮 只依自己的信仰感情思想 而不考量他人感受與意見 實在是非常不適當 -- 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103條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 死刑或無期徒刑。 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105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107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185-1條第2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185-2第3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26-1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61條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28 條第3項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32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33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 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34條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347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48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171

03/18 14:15, , 1F
顯然Oike搞不清楚 支持殺人者唯一死刑 和 留著死刑 是兩件事
03/18 14:15, 1F

03/18 14:17, , 2F
多數人是支持要留著後者的'裁量空間' 而非完全剝奪這個可能性
03/18 14:17, 2F

03/18 14:18, , 3F
等到特例或非常時期還有用的可能 而不是先自廢武功變任人宰割
03/18 14:18, 3F

03/18 14:19, , 4F
搞不清楚這點 還一直在喇賽 只想聊天就別po文了吧....
03/18 14:19, 4F

03/20 04:31, , 5F
引這麼多法條是想表達什麼?
03/20 04:31, 5F

03/20 17:54, , 6F
給大家參考死刑相關法律 裡面已無唯一死刑
03/20 17:54, 6F

03/20 17:55, , 7F
要廢除死刑 以上法律將要修改 列出來很合理吧
03/20 17:55, 7F

03/21 01:00, , 8F
這些法條要查都可以輕易的查到 列出來又怎樣?
03/21 01:00, 8F

03/21 01:01, , 9F
而且你只有列刑法 其實還有特別法像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03/21 01:01,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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