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金色曙光)時間14年前 (2010/05/01 02:59), 編輯推噓5(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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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引述《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之銘言: : : 有人說過了,原本-100分,慰藉後-30分,當然有改善。 : : 受重傷者急救後很可能變植物人,所以你同意受重傷者不需急救? : : 癌症末期治療後大多數還是會死,所以你同意癌症末期不需要治療? : 那我請教實際面的問題 : 因為死刑犯定讞、伏法都是完全是沒有主動通知受害者家屬的 : 而死刑犯纏訟經年 : 受害者家屬往往參與(旁聽、作證)審判的前段 : 而不參與後期(上訴、定讞、伏法)審判的過程 : 總是有相當比例的家屬是並不知道兇手定讞、伏法的狀況下 而讓兇手伏法的 : 請教一下 假如一個不知道兇手定讞、伏法的家屬 法院都會通知啦 有時改判無期家屬就又出來抗議了 沒有慰藉幹嘛抗議? 沒有慰藉幹嘛上媒體說他們希望死刑? : 有可能因為兇手伏法而有從-100提升到-30的效果嗎? : 其次 假如家屬確實有這個-100提升到-30的效果 : 那請問這個提昇是出現在審判的何種階段?逮捕、出庭、定讞、伏法? : 現實生活中 纏訟多年的刑案 被害者家屬往往在還未定讞就完全不出庭了 : 也就是說 : 假如這個精神慰藉出現的時間很特定 比如伏法的一瞬間 : 那顯然很多的被害者家屬沒有等到這個慰藉的瞬間就不願意繼續出庭了 : 假如這個慰藉出現得很緩慢 那對家屬而言 : 應該是參與後期出庭才會得到這個慰藉才對啊 : 但是為何家屬是參與前期的出庭呢? : 所以看來這個慰藉的效果 : 其實是受害者家屬自身逐漸接受、逐漸調適的過程 : 而不是事實上法院審理的結果 你用出庭時間來看真的很奇怪 沒機會沒能力時當然只能接受調適 例如懸案 有機會有能力為什又只能接受調適? 今天死刑犯定讞了放著不槍決當然不爽 又不是無能為力沒破案 : : 無辜的你走在路上被司法抓去誤殺的機會,實際上恐怕沒那麼高吧? : : 更何況..如果你很不幸就是那麼衰小, : : 即使我國真的廢死,你不會被殺是沒錯啦...但也會吃一輩子的牢飯。 : : 我還沒有提到另一個問題,有冤是真的嗎?「誤判」不是誤判嗎? : : 有沒有可能惡徒神通廣大,藉著某些關係,有罪也能無罪? : : 你說終身監禁讓無辜者有冤得伸, : : 但同時,難道不會縱虎歸山? : : 何者比較多? : 其實我對於國家與個人有非常明顯的雙重標準 : 國家權力要被嚴格的限制 非經法律不得濫用 : 即使是有法律授權也要符合程序、實質上的正義原則才能實行 : 所以當國家有可能濫用其本身的權力時 : 我就會站在反對的立場 : 所以本質上我認為國家無能是對人民某種程度的保障 國家無能你就會像非洲那些內戰國家一樣 金援全部被軍閥污走 然後吃都吃不飽 還想上網打B啊?若你是立法者全民慘兮兮 愈來愈肯定了 : 當然司法就是會有縱放的問題 所以誤判的誤判就是縱放 : 而我國縱放問題本來就很嚴重 : 因為我國檢警調辦案的觀念與蒐證的素質都很落後 : 因為證據保存不良 或 蒐證程序不當 就都靠法官心證來補強 : 這其實根本就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 : 假如證據不足以起訴該被告 :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本來就是應該要當作是無罪 : 而且我會認為 這是檢察官的天職 縱放罪犯是檢察官失職 而不是制度問題 : 如果保護人權的制度更容易縱放犯人 那檢察官應該要激勵自己變更強 : 而不是把制度改成讓一些劣質檢察官還能打混過日的爛制度 : 死刑是生命權的剝奪 而生命權沒有交給國家 所以國家不應該有權剝奪生命權 : 而終身監禁是行動自由的完全剝奪 而個人不見得有賦予國家剝奪自由權的權力 : 所以我說死刑相對終身監禁「更」不符合法理 : 這樣還需要然後什麼東西呢? 人民也沒賦予國家剝奪全部自由權 所以無期徒刑也不合理 死刑當然廢除後 就開始反省無期徒刑 然後有期徒刑 罰金 最後通通無罪 這就是你要的結果 : 我的態度剛好相反 嘴巴上講隔離的人 骨子裡都是相信應報 : 比如說那些前科犯、更生人 你可能一輩子也沒遇過 : 誰會想隔離那些你從來沒遇過的人? 不隔離你就有機會遇到了啦 不然就是你的家人朋友遇到 我覺得你的大腦似乎某個地方沒有發展 完全無法體會同理心是什麼感覺 : 如果是要申請家暴禁制令 所以要隔離 這樣當然是隔離很重要沒錯 : 但是誰真的很熱切的要隔離一群很可能你一輩子也碰不到的人? : 應報的心態才是人們會對自己生活圈外的人有道德判斷的基本心理: : 「就是因為你做壞事活該被關被槍斃」 : 如果是真的很想隔離的人,其心態應該是: : 「還好他被槍斃了(關了),這樣我就不會在哪裡遇到他了」 : 請憑良心說 會有這種隔離心態的人應該是真的很少數的人吧 只有自己會遇到才會擔心嗎?那去投票的人是不是都認識候選人且握過手? 一堆人投票都是投爽的就對了 請問投票是爽到哪裡? : 之所以會說是歧視 : 很明確的是因為提到「無期徒刑的假釋犯再犯率這麼高」所以不應予以假釋 : 然而無期徒刑的假釋規定乃是清楚載明在刑事訴訟法裡的法律規定 : 對無期徒刑的假釋犯而言 他們已經付出了法律上完全的代價 : 我們不應該認定其「可能會再犯」(尚未犯的罪) : 而要求他們付出額外的代價(不得假釋) 無期不得假釋或死刑是一開始就判了 沒有坐牢坐到一半又改的 法不溯及既往 要溯也是溯有利的不利的不能溯 多念書吧你唉 : 這是針對某個無法改變的特質的群體 (假釋犯無法回到過去消滅前科) : 加以歧視性措施(不予假釋) : 對我而言 這就等於是原住民失業男(無法改變的群體特質) : 就加以歧視性措施(抓起來關) : 一樣的令人難以忍受 : : 這頁有許多學者提到了多種看待死刑/廢死的價值觀點: : :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197272607795&topic=13496 : : 這頁反駁了許多廢死方的論點(雖然是有一點嗆): : : http://qq0526.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7.html : : 宗教界對死刑的看法: : : http://www.tahr.org.tw/site/death/wun_2.htm : : 我根據你說的 #1BcKMSXH 談一下關於你所謂的「法理」。 : : 你的說法,就我的理解,簡而言之就是: : : 現代法制國家是根據社會契約論成立的→社會契約論不讓渡生命權→ : : 社會契約論不允許死刑→現代法制國家不該有死刑→保有死刑的現代法制國家應廢死 : : 我認為不是這樣的,現代法制國家成立時就已經有死刑, : : 因此可推論,現代法制國家本質上就不是根據社會契約論建立的, : : 因此,並沒有不允許死刑的問題,也沒有必要廢死。 : 所以即使歷史上 國家形成沒有出現過任何一秒鐘理想狀態 : 但只要國家的法體系是服從天賦人權的法理 : 我們就可以根據天賦人權的法理來探討該國的法配置 有天賦人權一樣會被限制生存權 軍警消可能會喪失生命時可不可以拒絕? 再來國家契約論的前提是締約下的保障 毀約的人呢? 國家的刑罰權又被限制 那人民可不可以用私刑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 呵 犯罪嚇阻力不見得會降低啊 : 沒有任何趨勢、研究表達了廢死有減少嚇阻力的效果 : 而且我個人認為終身監禁的執行會計成本非常便宜 : 一年十萬 二十年才兩百萬 根本少到誤差水準內不應列入考慮 後續的救濟成本咧?搞笑嗎 : 你把這點跟其他點並列 : 就好像說賓士的原廠亮光腊比拖拉庫的家樂福亮光腊貴 : 所以在賓士的缺點中列入 亮光腊的費用比拖拉庫高 : 這裡有很明顯的誤導 : 因為聽到賓士的亮光腊費用比拖拉庫高 : 大家會認為是亮光腊應該要佔賓士的使用成本一定比例 : 然而亮光腊其實比不上油錢、稅金跟停車費 : 同樣的未來的終身監禁的會計成本比死刑高(也高不了多少) : 這種說法也是誤導 因為刑罰的主要耗費成本根本不是執行成本 對 有形成本諒你也算不出來 和死刑有沒有嚇阻力一樣各說各話 無形成本就很大了 放了一個死刑犯可能會多死N個大眾 本來死1人就沒事了 成本風險都是零 放出來成本風險是多少你連算都不會算 文章真的又臭又長沒重點 能不能別再波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4.251 ※ 編輯: size 來自: 61.228.244.251 (05/01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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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來就是假社會契約論,真無政府主義者。私刑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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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復仇殺人都保證關個六七年還可以假釋,我想應該很受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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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只要宣稱他沒有自願渡讓自由權的法理,還不可以關復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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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重開18、19世紀的決鬥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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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們在辯什麼 又不在同一套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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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有天賦人權 一邊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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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他要全盤接受盧梭殺小的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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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思想都只能接受半套阿 我最服膺的john raw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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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大概有10趴左右我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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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對我來說唯一價值只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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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什麼嚇阻 教育意義啥 都只是附庸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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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很高興 至少在東方這樣的價值觀依然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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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老是西方做啥就都是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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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O什麼提到什麼成本 你們一起辯下去 只是辯論上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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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有進步 是要用談的 不是用辯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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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主張廢死刑的也別以為自己很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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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板上有幾個主張死刑的有在真正與人交流的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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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板上有幾個主張廢死刑的有在真正與人交流的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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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可以討論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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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的話 去西洋哲學板 這問題那邊討論得深刻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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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有無當志工跟是否善良跟我們能不能辯論廢死有何關聯?
05/02 19:46,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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