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怎麼啦)時間14年前 (2010/04/30 05: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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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這篇文章我也看過啦 他們寧可拿我國犯罪率的變化 : : 這就是我之前討論時跟nidor一直在講的趨勢變化 : : 為什麼他們不拿此篇論文? 因為一般人不願意討論論文內容 : : 而且國內缺乏這類結論確定的論文 所以只好先以趨勢變化來說明可能有這種效果 : 舉個例子, : 幾乎所有醫學的衛教都是「OO研究顯示XX,所以●●」, : 而不是看趨勢。 ....流病學在我看來跟趨勢研究的可信度大約伯仲之間耶 你說的舉例讓我一陣混亂起來了... : 可見即使一般人不討論論文內容, : 嚴謹的引證都是引用論文,再補上論文結論的通俗解釋, : 如此既能兼顧讓民眾理解,亦能兼顧學術上的嚴謹。 : 廢死方總是認為「廢死不增加犯罪率就是死刑無效,增加就是其他因素」; : 留死方總是認為「廢死增加犯罪率就是死刑有效,不增加就是其他因素」。 : 趨勢變化受控制的變因更少、干擾因子更大,可信度和證據強度都很糟, : 拿這樣的東西來而不拿論文,可見即使在廢死團心目中, : 這論文結論的證據強度也不怎麼樣。 你認為廢死方自身選擇A說法而不選擇B說法的原因是因為B說法證據強度弱 但是也有可能是因為A說法更通俗 B說法沒有通俗解釋 所以寧可選擇讓人聽懂的說法 而不在乎證據強度的問題 : : 當然不同意啊 好比說白冰冰在陳進興伏法後 : : 理論上不是應該得到了死刑的精神慰藉嗎? : : 但是顯然沒有啊 : : 白冰冰還是跑去觀落陰 還付了幾百萬給神棍想要幫女兒過得好一點 : : 如果說死刑真的有什麼精神慰藉 那白冰冰的慰藉呢? : 有人說過了,原本-100分,慰藉後-30分,當然有改善。 : 受重傷者急救後很可能變植物人,所以你同意受重傷者不需急救? : 癌症末期治療後大多數還是會死,所以你同意癌症末期不需要治療? 那我請教實際面的問題 因為死刑犯定讞、伏法都是完全是沒有主動通知受害者家屬的 而死刑犯纏訟經年 受害者家屬往往參與(旁聽、作證)審判的前段 而不參與後期(上訴、定讞、伏法)審判的過程 總是有相當比例的家屬是並不知道兇手定讞、伏法的狀況下 而讓兇手伏法的 請教一下 假如一個不知道兇手定讞、伏法的家屬 有可能因為兇手伏法而有從-100提升到-30的效果嗎? 其次 假如家屬確實有這個-100提升到-30的效果 那請問這個提昇是出現在審判的何種階段?逮捕、出庭、定讞、伏法? 現實生活中 纏訟多年的刑案 被害者家屬往往在還未定讞就完全不出庭了 也就是說 假如這個精神慰藉出現的時間很特定 比如伏法的一瞬間 那顯然很多的被害者家屬沒有等到這個慰藉的瞬間就不願意繼續出庭了 假如這個慰藉出現得很緩慢 那對家屬而言 應該是參與後期出庭才會得到這個慰藉才對啊 但是為何家屬是參與前期的出庭呢? 所以看來這個慰藉的效果 其實是受害者家屬自身逐漸接受、逐漸調適的過程 而不是事實上法院審理的結果 : : 什麼叫做精神慰藉的證據? : 我要問的是,你根據什麼(證據或論證)推論 : 「有精神慰藉就是有精神慰藉,跟兇手受何刑罰無關」? : 我承認要證明無關很困難,所以你能推翻所有支持有關的論證或證據就行。 這樣很好 我想知道什麼叫做「被害者精神慰藉」 心理測量法裡面有個非常歡樂的信念:「只要真有心理效果,就一定有辦法量。」 只要說清楚什麼是「慰藉」 這個討論會有更多的發展 : 請教一下,「如果死刑對受害者方完全沒有心理慰藉的效果, : 為什麼大多數受害者方都反對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監持要處加害者死刑?」 ...受害者「希望」怎樣從來就不是刑事審理裡在乎的東西啊 好比說:為什麼八卦板總是希望性侵小女孩的色狼死刑 (或腐刑)? 他們甚至也反對讓這些色狼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啊 但是這不代表殺死(或閹割)色狼會對八卦板鄉民有任何慰藉作用吧 : : 我講德州資料 這是2008年的資料 相關的誤判資料是2010年引用的 : : 這不是兩年要不然是多久? 一年半? : 一年的例子證據力很差, : 我完全可以質疑可能某年20個判決完全沒誤判, : 要引證的話,長期統計數據會比較有價值一點... 當然當然 當然有長期資料當然是好的 不過你沒有辦法知道哪一個案件「確定」沒有誤判 隨著科技進步 會有越來越多之前認定可以定罪的證據 (為何會認為那四個誤判 據說是因為火場鑑識技術進步 原本被認定人為縱火的痕跡 被斷定有可能自然出現) 發現其實不見得可以定罪 法官當然也不願意故意誤判 他在下判決時大多都是心中的心證認定確實無疑了才會下判決 然而人不是神 即使當時以為一定正確了 還是有可能因為時代、科技的侷限而犯錯 這是無可避免的 : 還有我說過,除了量以外,質也很重要。 : 你說有4/18誤判,請教那4個被誤判的人,重新判決的結果是無罪嗎?或只是罪不致死? : 還有,這4人被發現誤判時,是死刑已經執行了,或只是定讞未執行? 已執行 並未重判也沒有平反 只是推論「極可能」無辜而已 : 能不能拿個長期統計告訴我,完全無辜者被判有罪的人有多少? http://blog.police.com.cn/more.asp?name=maolixin&id=7198 美國有個為司法個案平反的組織Innocence Project 他們用DNA鑑定技術幫助了超過兩百個死囚證實為誤判 然後有本書「雖然他們無辜」 http://ppt.cc/1TEL 裡面有最嚴重的估計認為美國有1/7的誤判率 然後其他有人會間接引用的其他資料顯示 美國死刑誤判率的估計約在2~7% : 我國從政治黑暗期以後,這麼多年來,有幾件案子是真的無辜者被判死? : 要證明某人有沒有犯罪並不是真的那麼難, : 能夠纏訟幾十年,讓法官和律師案牘勞形的往往是「要把這歹徒判多重的罪?」 : 對啊,誤判率幾十趴好高啊, : 但裡面有幾趴是像這種: : 「他只是縱火該被關十年,結果被做掉了。冤啊!」 : 「他只是擄人勒贖撕票該判十年,結果被殺了。冤啊!」 ...你舉的例子跟鍾德樹縱火案還有陸正案的情形有點神似 可是他們的問題不見得是如此 鍾德樹是無知而以為賭債求償無門的情況下打算跟債務人同歸於盡(無縱火犯意) 結果延燒到補習班釀成慘重傷亡 然後被無期徒刑加重成死刑的案子 陸正案則是檢方除了自白外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涉案 據說跟其中一位聲音很接近的勒贖錄音帶也遺失了 而且被槍決的胡關寶還在伏法前宣稱殺害陸正的其實是他(但是現在死無對證了) 這些案子拖這麼久 大多不是罪行多重的問題 而是證據不足不良的問題比較嚴重 : 說實話對於犯罪者,很多人的想法是: : 被判剛好的刑→應該的; : 被判加重的刑→誰教你犯罪在先,現在被加重判刑,雖然有點衰但也是活該; : 被判減輕的刑→司法不公啊! : 拜託廢死方,要舉證就講清楚一點, : 不要拿個不清不楚的「誤判率」誤導社會大眾。 美國人講的死刑誤判率很清楚就是無辜者被判死刑 沒有哪個是適法性問題還可以判死的 因為死刑一定是大陪審團判有罪 所以如果有適法性問題 一定就是罪證不足 不可能像台灣還有這麼多適法性疑義的死囚還可以繼續關 然而台灣沒有誤判率資料啊(沒有替已死死囚翻案的人 沒有這麼多科學鑑識技術) 我之前參考的值是證據力問題、適法性問題死囚佔未決死囚比例 也用「誤判率」確實有點誤導沒錯 我換個「疑判率」也許會好一點 : 無辜的你走在路上被司法抓去誤殺的機會,實際上恐怕沒那麼高吧? : 更何況..如果你很不幸就是那麼衰小, : 即使我國真的廢死,你不會被殺是沒錯啦...但也會吃一輩子的牢飯。 : 我還沒有提到另一個問題,有冤是真的嗎?「誤判」不是誤判嗎? : 有沒有可能惡徒神通廣大,藉著某些關係,有罪也能無罪? : 你說終身監禁讓無辜者有冤得伸, : 但同時,難道不會縱虎歸山? : 何者比較多? 其實我對於國家與個人有非常明顯的雙重標準 國家權力要被嚴格的限制 非經法律不得濫用 即使是有法律授權也要符合程序、實質上的正義原則才能實行 所以當國家有可能濫用其本身的權力時 我就會站在反對的立場 所以本質上我認為國家無能是對人民某種程度的保障 當然司法就是會有縱放的問題 所以誤判的誤判就是縱放 而我國縱放問題本來就很嚴重 因為我國檢警調辦案的觀念與蒐證的素質都很落後 因為證據保存不良 或 蒐證程序不當 就都靠法官心證來補強 這其實根本就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 假如證據不足以起訴該被告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本來就是應該要當作是無罪 而且我會認為 這是檢察官的天職 縱放罪犯是檢察官失職 而不是制度問題 如果保護人權的制度更容易縱放犯人 那檢察官應該要激勵自己變更強 而不是把制度改成讓一些劣質檢察官還能打混過日的爛制度 : : 法理是法理 誤判是實務問題啊 : : 我不懂為什麼「不知道誤判率」跟「死刑符不符法理」之間有關連? : 這樣說好了, : 我問你「你說死刑相對於終生監禁,不符法理,然後呢?」 死刑是生命權的剝奪 而生命權沒有交給國家 所以國家不應該有權剝奪生命權 而終身監禁是行動自由的完全剝奪 而個人不見得有賦予國家剝奪自由權的權力 所以我說死刑相對終身監禁「更」不符合法理 這樣還需要然後什麼東西呢? : 你說死刑相對於終生監禁的後果就是「4個無辜者被殺」 vs 「5~?個無辜者被終身監禁」 : 後來又說這其實不確定,可能較壞,但也可能較好, : 這表示你同意,不符法理的後果好壞不定。 「殺死無辜者」的受損法益遠大於「剝奪無辜者行動自由」 我不確定的是「終身監禁誤判的比例多於死刑誤判」 並且也跟你說「四個無辜者被殺」遠慘於「四個無辜者被關兩年放出來」 所以我應該顯然主張 生命權的法益遠大於行動自由 如果你可以比較出多少行動自由比一條命重要 那當然可以比較哪個比哪個好 但是我不認為這種比較是有意義的 : 據此我可以推論,其實你也不知道應不應該遵循你說的這個「法理」, : 對啊,留死方就是主張不必遵循這個「法理」。 ...法理就是法理啊 你一下要死刑實證的誤判率 一下又來空中樓閣的終身監禁誤判率 那你豈不是在比較兩個不同基準的法益 我認為這兩個是不可比的 因為基準就不一樣 除非你有共同的基準 否則這種比較是沒有意義的比較 : (九) : : 我換另一個角度來講吧 : : 因為擔心罪犯「再犯」(而非已犯)的可能而加以懲罰隔離 : : 這是歧視 也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 : 比如說 假如今天男性失業原住民的犯罪率顯著高於一般水準 : : 所以男原住民一失業 我們就把他們關起來與社會隔離 : : 好保護社會大眾不受可能的犯罪侵害 : : 這種行為不就跟擔心罪犯「再犯」就把他們關到死或一槍打死一樣嗎? : 第一,不該只用歧視探討。 : 逃獄、劫獄、赦免、假釋再犯,這牽涉到法律的執行是否落實,牽涉到公平正義, : 法官判賠5000萬,結果刻意只收10萬,這公平嗎? 如果普遍而言凡是五千萬就是十萬 這還是公平的 比如說以前法幣不是新台幣時 所有的罰鍰以法幣計價 要乘以三才是新台幣 所以如果賠償金額的名目與實質有個明確的兌換比例 這就是公平的 同樣的 今天討論的假釋也不是特別針對誰假釋 而是普遍的執行刑期超過一半就可以申請假釋 無期徒刑服刑20年也可以申請 申請可能被打回票 可能會通過 通過的人就離開監獄假釋 這是普遍公平的制度 不因為犯人是誰就不一樣 這哪裡不公平了? : 你如果認為這無所謂,那「把犯人判死刑卻偷偷縱放」也無所謂嗎? : 事實上,那樣做短期內可能的確有良效。 : 但要縱放的死刑犯不被發現,我想是難如登天、緣木求魚, : 當民眾發現犯人被偷放, : 當民眾意識到法律是虛的,懲罰是假的,「他們被政府騙了!」 重點是為什麼要縱放? 如果是為了成本 其實漢朝就有類似的制度 就是拿錢來贖可以減刑 或是自願接受可恥的刑罰 (比如太史公就是以腐代死) 那這也會形成一種穩定的制度(而且不見得不公平) 如果是為了要利用其個人身份 (比如說像韓國實尾島風雲) 那政府就會百般掩飾 一般人則很難知道 會直到無法動搖國本才會暴露 : 問題就大條了,革命都可能發生。 : 我認為民眾反廢死,表面上是應報,但實際上可能是「隔離」,不信任是不小的原因。 : 為什麼陳進興該死,而不是被關一輩子? : 你現在說不殺陳進興,把他終生監禁,能信嗎? : 民眾對司法不信任,我國政局也不穩定, : 誰知道陳進興會不會關個二年再來個法改或總統特赦? : 這種情況下,當然是早點伏法比較實際。 我的態度剛好相反 嘴巴上講隔離的人 骨子裡都是相信應報 比如說那些前科犯、更生人 你可能一輩子也沒遇過 誰會想隔離那些你從來沒遇過的人? 如果是要申請家暴禁制令 所以要隔離 這樣當然是隔離很重要沒錯 但是誰真的很熱切的要隔離一群很可能你一輩子也碰不到的人? 應報的心態才是人們會對自己生活圈外的人有道德判斷的基本心理: 「就是因為你做壞事活該被關被槍斃」 如果是真的很想隔離的人,其心態應該是: 「還好他被槍斃了(關了),這樣我就不會在哪裡遇到他了」 請憑良心說 會有這種隔離心態的人應該是真的很少數的人吧 : 第二,關於你所謂的「歧視」 : 商店曰「一件衣服35元,5件100元」, : 這也是歧視,歧視「買1~4件衣服的人」,是不是? 當然不是 歧視是對於人不能改變的特質加以不同的待遇 比如種族、性別、出生地、宗教...等等 你可以選擇買少衣服 也可以選擇買多衣服 你不買也無妨 這當然不是歧視 : 如果版規說「一行文刪,三次一行文水桶」, : 這也是歧視,歧視「po了三次一行文的人」,是不是? : 如果我們把一個不穩定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關進病房, : 這也是歧視,歧視「不穩定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是不是? 如果有別的方式可以照護 而仍然堅持這種處置 這可能是歧視 不過這有爭議 我現在不想堅持這點 : 你如果還要從這個角度探討,可否先告訴我, : 你對歧視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是歧視,什麼不是? 之所以會說是歧視 很明確的是因為提到「無期徒刑的假釋犯再犯率這麼高」所以不應予以假釋 然而無期徒刑的假釋規定乃是清楚載明在刑事訴訟法裡的法律規定 對無期徒刑的假釋犯而言 他們已經付出了法律上完全的代價 我們不應該認定其「可能會再犯」(尚未犯的罪) 而要求他們付出額外的代價(不得假釋) 這是針對某個無法改變的特質的群體 (假釋犯無法回到過去消滅前科) 加以歧視性措施(不予假釋) 對我而言 這就等於是原住民失業男(無法改變的群體特質) 就加以歧視性措施(抓起來關) 一樣的令人難以忍受 : : 所以你哪裡不同意呢? 也就是你認為爭議在哪裡? : 1) 我們應該先問「死刑需要比終身監禁多出多少的犯罪嚇阻力,才具有基本正當性?」 : 2) 然後再問「這個統計能支持或否定以上的論述嗎?證據力夠不夠?」 : 1)沒解決之前,2)便無從評估。 : 如果死刑比終身監禁多出來的額外嚇阻力是 y/x, : 我們比較的將是:「殺死 x 個人」 vs 「讓 y 個無辜者因為缺乏嚇阻力而死亡」 : 你在 #1Bez7XKL 說,嚇阻力大於 2/1 就夠了; : 而如 http://tinyurl.com/y9vjx85 所述,作者認為大於 1/2 就能接受; : nidor 在 #1Bin5jNJ 也提到,如果死刑犯都罪有應得,1/11 都可能是划算的。 : (A) : 如果照你的說法(差異應大於2),這篇論文的結論應該是: : 「死刑相較於終生監禁,在統計學上無法觀測到差異」 : 你說「死刑相較於終生監禁,長期而言『沒有效果』」是偷渡推論。 : (簡之:觀測不到差異→沒效果,中間需要條件,不能直接推) : 統計學的敏感度有限, : 如果 10 以下的嚇阻力在論文上會被忽略, : 那麼「觀測不到差異」意味著「差異小於 10」, : 即使嚇阻力有5(已符合你說的正當性),結果也是無差異, : 因此,「無差異」不能支持「死刑無正當性」(差異小於2)的推論。 : 然而統計學的敏感度是可增加的,比如透過擴大取樣的方法, : 如果你要提出證據支持「死刑無正當性」(差異小於2), : 你必須提出一個比方「1以下的嚇阻力會被忽略」的論文,且結論是無差別才行。 : 我目前找不到論文的全文(之前以為有的全文是找錯篇了orz), : 你必須先告訴我,在這篇論文裡,「多低的嚇阻力會被當作誤差忽略」, : 否則,「無差異」的結果對這個議題的爭論恐怕沒有太大幫助。 你說偷渡推論的理由就是顯著性門檻可能高於正當性門檻 統計的確是有這種問題 然而我很難覺得是大問題 這是由於嚇阻力(factor loading)的大小因為接近零就會被當作誤差 是很自然的 因為這個嚇阻力的值不總是正的 是負的機會也是有 所以即使有人接受1/11 或是1/1000的正當性門檻 但是這其實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跟零為門檻根本沒差 因為嚇阻力有可能是負的 當嚇阻力算出來是負的時候 就無法證成死刑的正當性 如果是正值 你就可以拿來證成死刑正當性 (只是我會懷疑 我會覺得2以上比較好) 然而當有的報告是正值 有的是負值 有的高有的低 有個回顧報告總和了各地的研究 告訴你說他們研究結論是沒有顯著的效果 我認為這個就等於是「沒有差異」 不太可能會碰到正當性門檻問題 : (B) : 雖然前面這樣假設, : 但實際上不是所有人都同意你說的「額外嚇阻力大於2才有正當性」, : 你要不要再思考一下,究竟 x 和 y 要多少才合理?為什麼? : 如果對於這個數字的決定沒有共識,完全取決於個人主觀, : 那麼,好的論文也許能告訴我們一些關於交換比的訊息, : 但對於解決「死刑是否有正當性」的議題仍然沒有太大的幫助。 : 對於這個數字的決定,基本上就牽涉到留死和廢死的價值觀,請參見(一○)。 .........我不堅持數字啦 只要明確說明 只要正的都算有嚇阻到 那我也是能理解這種論點 : (C) : 除此之外,還有像這篇文章的觀點,雖然我並不特別強調: :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_03.html 我有點搞不清楚為何要在這裡講到備而不用造成的「趨勢」 : (一○) : 留死和廢死的價值觀探討 很好啊 可以整理成比較短的比較形式嗎? 這樣讓大家來找認領也比較方便 : (A) : 最極端(也最有 guts)的廢死主張認為, : 「生命」是無價的,因此無論交換比為何,我們永遠不該「積極地、直接」殺人, : 即便代價是可能有更多無辜者會因而「消極地、間接」喪命。 : (換句話說,「交換比即使是無限大,死刑也沒有正當性」) : 比如這篇:http://hretmue.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28.html : (B) : 留死方則主張:應分析成本效益 : 最基本的芻形認為, : 是的,生命的確是最高的價值, : 因此,積極地殺死一個人,和消極地讓一個人死亡,都是一樣的, : 我們必須找出能夠讓最少人死的方法,才最有效益,表示我們重視生命。 : 如果我們很確定,殺死一個人,能讓更多人免於死亡, : 「殺生為護生」,我們便該這麼做。 : 那麼,像古代那種處死女巫之類的做法合不合理呢? : 這就要看證據了: : 如果當時人們基於明確的證據, : 確定「殺死女巫,能讓更多人在未來免於死亡」, : 這便是合理的; : 反之,便是不合理,便是群眾暴力。 : 所謂的「確定」可再引入統計概念, : 即使計入誤判,殺死少數人,仍非常確定能讓多數人免於死亡,便是合理的。 : 也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論點,雖然這不全是我的說法: :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2/blog-post.html : 衍生的相關思想還有: : a. 生命未必是最高的價值 : 如果生命最重要,軍人一定全數逃兵保命,怎會有戰士為國捐軀? : 如果生命最重要,文天祥一定會當「漢奸」,怎會寧死不屈? : 如果生命最重要,怎麼會有媽媽為了衝進火場救小孩而喪命? : 如果生命最重要,怎麼會有人自殺,有人恂情,有人投江? : 可見,的確存在「某些情況」,人們不認為生命最重要。 : 「殺生護生」不能是其中一個「某些」嗎? : b. 刑罰的目的 : 現代刑罰的目的有幾項,最主要的說法有應報、教育、隔離。 疑 教科書上寫了六樣 應報、嚇阻、隔離、矯治、重整、復歸 你漏掉了 嚇阻 (也漏掉了死刑完全沒有的重整復歸) 這樣好嗎? : 1) 應報(公平) : 2) 教育 : 3) 隔離 : c. 生命未必等價,重量也要重質 : d. 其他 : 這頁有許多學者提到了多種看待死刑/廢死的價值觀點: :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197272607795&topic=13496 : 這頁反駁了許多廢死方的論點(雖然是有一點嗆): : http://qq0526.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7.html : 宗教界對死刑的看法: : http://www.tahr.org.tw/site/death/wun_2.htm 宗教界只談到佛教? 其實佛教說不可殺生 應該就很明白不該支持死刑才對 我不太理解為什麼星雲能夠認為國家殺生就是因果業報而人吃肉就不是因果業報 另外如果宗教界有包含基督教、天主教 則羅馬教會也是反死刑的 單國璽樞機主教也是反死刑的 他們也是有從神學的觀點反死刑的說法 : (一一) : 我根據你說的 #1BcKMSXH 談一下關於你所謂的「法理」。 : 你的說法,就我的理解,簡而言之就是: : 現代法制國家是根據社會契約論成立的→社會契約論不讓渡生命權→ : 社會契約論不允許死刑→現代法制國家不該有死刑→保有死刑的現代法制國家應廢死 : 我認為不是這樣的,現代法制國家成立時就已經有死刑, : 因此可推論,現代法制國家本質上就不是根據社會契約論建立的, : 因此,並沒有不允許死刑的問題,也沒有必要廢死。 經濟學裡常有一種魯賓遜模型 就是先把事情簡化到只有一個人(或和星期五兩個人) 然後才開始推論原則 並提出政策模型 包括貨幣模型、貿易模型 很多都是這樣搞的 然而我們也知道 魯賓遜漂流記是虛構小說 沒有任何一個實際的貨幣體系或外貿體系是從魯賓遜體系發展來的 所以我們就說那些經濟學模型的推論與建議都是沒必要的嗎? 我想也不是這樣 在社會科學裡 為了要歸納出理想狀態的普遍規則 往往會先假想一個理想的「自然狀態」 然後才論述自然狀態下的一般規則 然後才論述當偏離了理想的自然狀態 要如何才能回復到自然狀態 這種思考模式上承柏拉圖 從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法理學 都是這種思考方式 所以即使歷史上 國家形成沒有出現過任何一秒鐘理想狀態 但只要國家的法體系是服從天賦人權的法理 我們就可以根據天賦人權的法理來探討該國的法配置 : 當然,這些現代法制國家可以選擇廢死, : 然後成為「根據社會契約論成立的國家」, : 但也可以不這麼選擇, : 所以這只是一個價值判斷的問題而已。 : (一二) : 重新整理討論後的成本效益。 : 我後來認為成本4應屬價值觀的無形部分,因此移除此項, : 而成本3根據之前的討論,我們都同意確實是成本了。 : 廢死的優點(效益): : 1.相較於死刑,誤判能得到的救濟較多 : 廢死的缺點(成本): : 1.犯罪嚇阻力降低,使民眾承受較多殘酷罪行的風險,及心理壓力 : 2.無法保證隔絕,囚犯仍有機會逃獄、獄中犯案、劫獄、出獄再犯等 : 3.終身監禁的(狹義、會計)成本較死刑高 呵 犯罪嚇阻力不見得會降低啊 沒有任何趨勢、研究表達了廢死有減少嚇阻力的效果 而且我個人認為終身監禁的執行會計成本非常便宜 一年十萬 二十年才兩百萬 根本少到誤差水準內不應列入考慮 你把這點跟其他點並列 就好像說賓士的原廠亮光腊比拖拉庫的家樂福亮光腊貴 所以在賓士的缺點中列入 亮光腊的費用比拖拉庫高 這裡有很明顯的誤導 因為聽到賓士的亮光腊費用比拖拉庫高 大家會認為是亮光腊應該要佔賓士的使用成本一定比例 然而亮光腊其實比不上油錢、稅金跟停車費 同樣的未來的終身監禁的會計成本比死刑高(也高不了多少) 這種說法也是誤導 因為刑罰的主要耗費成本根本不是執行成本 -- 把在ask-why自己寫的收一收 http://askoikeiosis.blogspot.com/ 就不用等板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2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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