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為什麼"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原則 (?)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時間10年前 (2014/12/22 00:32), 編輯推噓23(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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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vorlaga (【斯佛拉加】。)》之銘言: : OK 顯然這個部分 很難不牽扯到廢除死刑這個議題 : 我比較想問的是 (當然如果支持廢死論者能給予意見那更好) : -= =--= -= -= -= -= =- -= -= - : 國民服兵役,拿起槍,在戰場上殺那些侵入國家的人 : 因為要保家衛國 保護自己的國家不被入侵 所以殺人 殺敵人   分成兩個部分說,第一個部分是死刑和上述行為本質上的 不同,死刑是國家機器用暴力侵害國家人民的權利(是的,犯人 也有權利),支不支持死刑的差別在於是否認同國家得以用暴力 侵犯人民的生命權。而國家在戰爭中殺人,侵犯的是他國人的 權利,兩者在主體上不同。至於支持廢死者認不認同這樣的行 為,我沒辦法代替所有人答覆,但是我個人是不認為國家為了 利益去侵害他國人的生命權。不過下面這種情況例外。   你提到保家衛國,當國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機器 不得不以暴力來阻止這種行為時另當別論。同理,我相信應該 沒有廢死論者會主張警察在執法時在必須保護自身安全或其他 人民安全的狀況下還不得使用槍械制服犯人才是。大家基本上 都會接受這是「不得不」為之的侵害生命權行為。 : 然後我們用法律 極刑處死那些已經惡貫滿盈 侵害社會 不可饒恕的惡人 : (比如虐童、弒親、性侵害、製造黑心食品、販毒、綁票撕票......) : 因為要懲治這些人 保護這個社會 所以殺人 殺壞人   支持廢死的人不就是認為用法律處死這些人是不正確的嗎? 不知道你想知道的看法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57.18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sk-why/M.1419179555.A.4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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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受到生命威脅的人不小心殺了對方真的應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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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1:14, , 2F
而非防衛過當 這樣保衛國家而殺人能免罪才說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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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國家是這樣判沒錯 但台灣不知道為什麼在這方面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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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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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要看情況,如果確實無防衛過當,也不會判你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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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現實是很多根本不是那樣,媒體和民眾看了就先批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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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1:20, , 7F
律。就拿不久前那個退伍軍人失手殺死小偷的案子,才不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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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階段就有人在罵為什麼正當防衛不對,聽了只有無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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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我倒是可以理解 不過我覺得比較可議的地方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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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防衛過當"這一點常常法庭上和實際上認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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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傾向認為只要能證明對方有威脅生命的意思 就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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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自衛殺人者無罪 而非根據現場情況判斷到底過當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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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 畢竟現場情況沒在場的人真的很難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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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心裡想我要殺死你,你就可以殺死我?即便我根本沒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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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什麼或是我根本沒辦法對你做什麼。你一定是在開玩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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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會覺得我是在跟你講"念頭階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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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對方已經採取實際行動的狀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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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判,那每個人殺人犯都主張對方有致死犯意不就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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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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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和證明是兩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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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台灣的法官喜歡探究對方都掏出槍來指著你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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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先判斷當下是不是有辦法逃走而不准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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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必須證明,那九成九的案子都沒辦法證明對方有致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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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你提這個有跟沒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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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證明對方拿槍是要打我的頭或心臟,不是我的手或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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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如何證明自衛殺人者沒有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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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對方開槍射到自己心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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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無法證明,所以才採現場狀況做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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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善就偽善在這裡 誰管你拿槍是要射哪裡啊? 拿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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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著人的本身就算對生命威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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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現在直接反對現場鑑別,主張用犯意做為標準,那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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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更多案子變得更不利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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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今天不是槍呢?是刀?或是棍子呢?空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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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一種方式無法致人於死,又那一種方式一定會致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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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否請您描述一下所謂的現場鑑別是在鑑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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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說過我的理論是"可能造成生命威脅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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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og59neb 請見呂律師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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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我早就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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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1:34, , 39F
問題是你認為"可能造成生命威脅的舉動"法院認定和大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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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48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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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不必然會得到廢除死刑的結論 早期研究正反並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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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0:25, , 289F
台灣沒什麼相關研究 所以做出來都是支持廢死也很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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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如果skyviviema認為自己是理性支持死刑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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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0:27, , 291F
我也想請教一下 請問死刑是合理懲罰是怎麼看這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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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現在偷錢要抓去關而不是偷走賊贓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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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殺人不抓去關 而是把犯人殺掉 邏輯上就跟上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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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問這兩種處罰邏輯相反的處罰都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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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3:27, , 295F
那是因為你是用"以牙還牙"的角度看待死刑才會有種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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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我並不認同殺人償命這句話 因為殺人的理由千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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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3:31, , 297F
如果所有殺人犯都處死刑的話 不管是從哪個角度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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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3:38, , 298F
都是弊大於利 而且大部分的人也都認同非泯滅人性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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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罪不致死 既然認為罪不致死 也就表示認同此人還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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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機會 但代價是必須被剝奪一段時間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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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著是終身限制其自由 但容許該人保有他的生命,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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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有限度的範圍內仍能"參與這個社會",並保有自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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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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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現行制度不可能主動提供讓囚犯生不如死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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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心理掙扎那是個人的問題,也有人完全無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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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光保有罪犯生命這一點 是刑罰裡最後的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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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親友可以探視這一點 就已經勝過只能每年掃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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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重視生命權的廢死 應該很能理解"留下一條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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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到底有多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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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當一個人罪行惡劣重大、泯滅人性到讓人覺得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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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任何的寬恕與仁慈 那麼只有兩種懲罰適合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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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 2.生不如死 而從各方面考量,大部分的人也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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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生命,完全斷絕此人與社會的連結算是很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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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而且現在也講求不讓死刑犯在死前有多餘的痛苦 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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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來說某種程度上算善終耶 所以我無法認同死刑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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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暴力 能允許兇殘的罪犯用相對安寧的死法 難道不正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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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區分了有人性的人類對於"剝奪生命"這件事 與不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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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看做一回事的殘暴兇手 在做法上有根本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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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我看來什麼死刑不過是做跟兇手一樣的事 根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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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簡化的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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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死刑的意義 我覺得有太多可以談的部份 但我邊說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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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不知不覺推文推得太長了 我想等各位廢死提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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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的時候。我再重新回一篇文好了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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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某陣營的人都主張什麼導致這討論無法有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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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是個離題的方向,你們互相就現場對方主張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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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59, , 326F
好好論辯,討論就能有效進行了。我還沒完全吸收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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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59, , 327F
討論,不過提出一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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