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同性婚姻與近親婚姻
※ 引述《jkuser (j先生)》之銘言:
: 同性戀長久以來被視為禁忌,但來到二十一世紀的現在,人們對於同性戀有了相對開放的
不對,同性戀並沒有長久以來都被視為禁忌,是基督教會才將同性之間的性視為禁忌。
明朝的時候,閩南有相結乾親的契兄弟,廣東湖南有不願出嫁的自梳女或行客。他們
組成家庭的方式就是結為兄弟乾親或金蘭姊妹。 https://goo.gl/PmuxO6
男風在明朝有多盛行?盛行到利瑪竇來到中國要咒罵一下:
http://goo.gl/0lormc
「這些可悲的人習慣於違性之淫,而這既不被法律禁止,也不被認為是當戒之事,
甚至引不起一些羞愧。醜行被公開談講著,四處傳播著,卻無卻無人去加以阻遏。
在一些城市當中這種令人憎惡的事情是非常普遍的——就像在國都一樣——那裡
的某些街道上公然充斥著精心打扮的男妓模樣的孌童。有人專門買回一些少年,
教習他們歌舞音聲。然後豔服裹身,朱粉傅面,修飾得恍如美女一般。就這樣,
這些可憐的少年開始了他們可怕的淫惡生涯。」
明清時多部小說也都談及同性之間的性或愛情,紅樓夢、金瓶梅其實就有記載。
只是古時候的同性關係通常是一種不平等的關係,常常一方是書生、達官貴人、皇帝,
另一方是孌童、男倡、戲子。前者可以找男人來玩,不會被輕賤(但可能會被訕笑或
告誡),而後者才是社會輕賤的對象(也有可能是因為所從事的職業輕賤,所以才成
為被玩的對象)。這些孌童、男倡可能性傾向並不是同性戀,只是賣身或賺錢。玩男人
的男人,也未必性傾向是同性戀,那些孌童有些是女裝打扮。
另外當時要求傳宗接代以及男女不平等,所以那些玩男人的男人,通常都會娶妻生子。
至於愛情和平等的交往關係?那是現代的觀念。
但是也不是只有玩樂的性關係,至少有些看起來是真要度過一生在一起的,而且得到
其他文人雅士贈送詩詞的祝賀,比方說:
陳維崧(詞人) & 徐紫雲(歌童) http://goo.gl/Exxgwu
而且也不是只有中國如此,例如,在基督教傳入之前,美洲原住民有雙靈的傳統、
夏威夷有Aikāne,在這些傳統裡,同性之間帶有性的親密關係,並不是禁忌。
http://goo.gl/z5Zdn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ik%C4%81n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wo-Spirit
: 態度。儘管不是那麼完全,但社會漸漸相信人權與選擇的自由,而慢慢能夠接受,
: 或者不那麼反對同性戀。
: 而另外一種禁忌之戀:近親,可就沒那麼幸運。表兄弟姊妹或是親兄弟姊妹的戀情,
: 至今依舊是不可說,連被提出來的機會都沒有。
: 以人權與自由的角度而言,近親和同性是我認為相同的,他們所應擁有的權利與義務
: 應該是一致。在不干擾到其他的人情況下,社會其實沒甚麼理由阻止他們。
: 以遺傳的角度而言,近親是比較容易生下對社會有比較大負擔的下一代,
: 但其實這也只意味著他們與同性戀或是與其他有遺傳疾病或是不孕症的夫婦有著
: 同樣的情況,而顯然這社會對近親戀者有著更多的苛刻。
: 一個比較現實的解釋是,同性戀的比例大於近親的比例,所以無論是人數上,或是
: 實際的社會經濟影響力上,同性戀都比較能夠爭取他們的權利,進而消除人們對於
: 同性戀的歧見。
: 有其他的理由解釋可以為什麼社會對於近親幾乎不能接受嗎?
: Thank you.
1. 首先我覺得要區分「法律上的婚姻權」和「彼此同居結婚(帶有「性」意味)成家」
這兩件事。
「法律上的婚姻權」規定「無近親血緣」的人能相互締結婚約,形成法律上的權利
義務關係,例如財產轉移、親屬撫養、法定代理人身份等等。
近親在法律上,由於彼此是血緣近親,所以自動擁有與婚姻近似的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兄妹像戀人一樣相愛,彼此想要同居結婚,他們因為是血緣近親的緣故,早就在法律
上享有近似的權利義務關係。
但是同性之間只能透過婚約或收養對方來締結法律承認的關係。
像這個新聞:
http://mindcity.sina.com.tw/weibo/user/danlanorg/3847091464022714
同性伴侶被迫變「父子」:在保守年代,美國賓夕法尼亞州一對只差兩歲的
同性伴侶,因法律不承認其同居關係,其中一人決定「領養」只比他小2歲
的伴侶,以獲得減少遺產稅等基本權益。欣慰的是,去年賓州已廢除同性婚
姻禁令,這對「父子」終於能名正言順做回伴侶,並開始籌備婚禮
所以近親相戀愛而想要法律成家權?其實早就有了。那他們有什麼強烈動機要冒著公開
風險,而爭取結婚權?其實沒有。除了某些熱愛自由主義的人士,還有喜好張冠李戴
的護家盟之外,其實沒什麼人會想主張「三等血緣近親內」的結婚權
至於表兄弟姊妹原本可以結婚,在民國七十四年又被禁止。(但還是可以隱瞞登記,只要
不被發現還是能成功結婚) http://goo.gl/QdCm7C
「洪○明說,仍有部分表兄弟姐妹想結婚,刻意隱暪,仍完成登記結婚。」
另外,順帶說一下,養父養母和養女養子即使解除收養關係,也不能結婚。
http://goo.gl/nM9ZA9 http://goo.gl/RYo6
「養父與養女間,在法律上為擬制的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結婚,縱終止收養
關係後,亦不得結婚。」
2. 至於禁止近親結婚可能的合理理由,除了最常提的優生學,我看到的就是保護孩童
免於性虐待。父母輩和子女輩之間是一種權力不對等關係,而近親結婚的性暗示意味
會讓原本無性的血緣近親關係,被用性意味看待。這可能促使原本的權力不對等,轉換
成強制性關係。幾乎所有小孩都從父母養大的,所以讓這層關係染上性暗示,似乎不大
恰當...?
Same-Sex Marriage and the Constitution https://goo.gl/GCAoJe
The Challenge of Same-sex Marriage https://goo.gl/Qz8gnO
Incest laws forbidding parent-child marriage are arguably sustainable
even when the child is mature, on the theory that parental authority
established during one's childhood may have a lasting impact, dominating
what would otherwise be the child's freedom of choice.
台灣民法也禁止養父和養女結婚,即使在收養關係結束後也是,可能有這層意義在?阻止
為了要等小女孩長大後與之結婚才收養對方的情況....
3. 不管怎樣,台灣民法已經先存一個禁止近親結婚的理由,這個理由不但適用於有血緣的
近親,也適用於無血緣的收養父母。而這個禁止近親結婚的理由和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並
不衝突,也不會因為同性婚姻通過而消滅或無效,所以同性婚姻和近親婚姻是兩不相干
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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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uebrown (122.116.84.109), 06/07/2015 03: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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