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女生某些穿著、行為誘發犯罪?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天澤)時間8年前 (2016/06/12 23: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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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說他中肯,他沒寫的東西,讀者自己對號入座 : 他沒說受害者 "應該受害",他只說 "有責任" : 他以草原為例,說明我們不能限制動物的行為,且因為責任是"分配出來的" : 所以被野獸傷害只能自己負全責 : 夜店裡不同的是,侵犯者是人,是可以協商的動物,協商的結果是法律及道德限制我們 : 侵犯他人。結果是,責任被分配給加害人 : 但是「這並不代表我們總是可以把保護自己的責任推給社會」 : 意思是說我們不能把責任都推給道德、法律 : 被害人沒保護好自己,招致受害,自己也有責任 : 家門沒鎖的例子,作者並沒有主張是活該 : 但是他以"受害人自己也有責任"來說明,為什麼大眾不會同情這樣的遭遇 所以上面這一段板上回應你的人沒有這樣主張嗎? 大家應該都是同意受害者有保護自己的責任 但是那樣的責任是指"受害者有學會保護自己的責任" 而非"承擔受害"這件事情是他的責任、是他該吞下去的 但是你口中的活該,卻是主張受害者應該去承受受害 : 然後我們回到夜店,爛醉和性侵有沒有因果直接關聯? : 當然有,非洲草原的例子就說了 : 差別在哪? : 非洲草原的獅子99.9%會吃人 : 夜店的人道德、法律限制,99.9%的人不會犯罪性侵 : 那0.1%就是直接因果關聯 : 且以0.1%,若夜店人口超過1000人,性侵案發生的機率將會非常高 : 機率模型1000人內出現x個性侵犯,x >=1的機率應該超過60% : 把自己暴露在1000個人的夜店,實際被性侵的可能性超過60%(如果我的估計沒錯) : 請問這叫沒有因果關係? 什麼叫直接因果關係? "因為先發生了A,所以才會導致B的發生" 你認為的因果關係是先有爛醉(A),所以才導致性侵事件(B)的發生 但事實上導致B發生的真正原因,並不是因為先有A,而是因為先有"性侵者"的存在 為什麼真正的因果關係必須確立清楚? 因為這就是爭論責任分配的關鍵 如果你的說法是有效的因果關係 那麼就等於認同了性侵者所謂的"我是因為被誘惑才會性侵對方"這句話 如此一來責任分配就會變得完全不一樣 但我一直都沒說爛醉與性侵毫無關聯性 只是我的說法會是爛醉提高了被性侵的機率,而不是爛醉造成了性侵 對於無視這個機率而受害的人,我可能會花比較少的同情心在他身上 但我還是不會認為這個人被性侵本來就是應該的 其中的差別在哪裡,有清楚嗎? : 你只考慮人們不應該犯罪,卻忘了犯罪率的問題 : 我在第一篇就說了,雖然法律存在,但罪犯也必然存在 : 當我這樣說時,幾乎每一個人都會問(最少3個板友這樣回應),過個馬路都回被撞死 : 這也要叫活該嗎? : 即使你什麼都不做,意外也會發生,睡在家裡卻被車撞死的奇案都有發生過 : 防不慎防,所以才叫意外 : 在夜店喝爛醉被性侵,有一半原因不是意外,是因為喝醉酒 : 女性搭計程車被性侵,光是說關聯性就很低(可能甚至沒有關聯性) 女性單獨搭計程車被性侵怎麼會沒有關聯性? 計程車性侵的案例幾乎都是女性獨自搭計程車 難道只是因為計程車性侵"發生機率低",對你來說就等於沒有關連性? 以 搭計程車被性侵的人數(應該在百人以內) / 搭計程車的女性人口數(幾十萬以上) : 與 全國性侵案(約1萬人?) / 全國人口(2300萬) : 這樣一算,搞不好還是負相關.....(呼籲女性外出多考慮搭計程車,可降低被性侵風險) 所以你一開始提出"讓人有機可趁所以就活該"的概念 經過一串討論之後,轉變成"發生機率夠高才構成活該"是嗎? 那麼,請問要多高才構成活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8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why/M.1465744400.A.8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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