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今天退斡旋 不愉快的經驗
就此案而言
1. 斡旋單屋主有沒有簽是一個問題,仲介死不拿出來,合理推論是沒有
就現行法令來看,斡旋就是可以取回,無法律問題
現行法令買方可以用要約書載明條件,一毛都不用拿出來
且斡旋金與訂金是不同,但房仲99%都會無視甚至不說明此權利(寫要約書)
2. 只要違反公平交易法、消保法的條約一律無效
3. 最重要的一點,加註的"不退斡旋"完全違法
不爽房仲的話,已有人在原文推文,跟地政檢舉,查核一件不合格罰6-30萬
有房仲(加盟店)就因此查到倒
最近在賣房遇到房仲用霸王條款強迫認定契約成立,我們連斡旋單都沒簽收,
他就說斡旋直接轉成訂金,依條文契約已成立
幸好有認識的房仲和代書,代書專做房地產,教了我們很多房仲典型奧步與破解方法
他自己也吃過悶虧~
除了地政查核之外,若他說已轉訂金真的要你們買,到時買賣完成沒開發票,
還能去國稅局檢舉逃漏稅。地政與國稅局檢舉都是全體系全年度檢視,一件不合格就罰,
但我們市井小民哪知道這些,一般都是拿收據,遇到不公平也只想息事寧人,
我想會這樣搞的人應該是專業投資客。
我同學自己也是房仲,他自己也說不搞奧步根本不用怕。
一般遇到這種事,只要說要去消保會(不是消基會喔!!)申訴,大部份會解決。
※ 引述《SDboxer (生人勿近~ 漂流者Andy)》之銘言:
: ※ 引述《nini0923 (平凡就是幸福)》之銘言:
: : 家母上上禮拜六去看一了間房子 看了有喜歡 跟家人說想買
: : 結果上禮拜六一早 家母一早就打給我 說中午跟仲介約要簽約了
: : 但是她不打算去 沒有要買了 因為貸款人(其他家人)不願現在買
: : (事後查時價登錄也發現同條巷子 差不多坪數去年9月才190 今年也有才300萬..)
: : 他說前一晚禮拜五晚上就跟仲介說了
: : 結果 仲介跟她說 代書屋主都已經要出動了
: : 如果不去簽約 就要賠「本票的四倍」!
: 不管什麼理由 簡單來說就是沒履行契約
: 但仲介說的"本票的四倍"依法無據
: : 我媽才說 上禮拜二她就簽了斡旋單
: : 她斡旋現金給2萬 仲介嫌少 要求她寫本票(本票是仲介寫的 我媽"似乎"有簽名)
: : 然後仲介在斡旋單上面寫 斡旋金現金2萬+本票4萬
: 至於本票的部分 依據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
: 房仲確實可以要求用本票的部分
: : 仲介回我 就420萬的6%阿
: : 別說我媽嚇到 我也嚇到 怎麼會有這種事
: : 案件沒成交 卻要賠服務費6%?
: 以此案例房仲已經符合依買家的金額要求達成契約規範
: 而買家違反了契約規範
: 根據民法債篇房仲有權力要求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過去也有法例
: 賠償依就是法律最高的規定的服務費的6% 但法官通常不可能判到滿
: 依此案例大概就賠個2%左右
: : 但要確認斡旋單屋主是否已經有簽 如果有 要有心理準備斡旋金可能拿不回來
: : 然後我當天趕回家 看斡旋單正本 發現
: : 仲介居然在上面加一句"此約不退斡旋"我整個傻了
: : 問我媽 她說 是仲介在她寫完斡旋單簽完名後 自己加上去的
: : 我聽完真的很想大罵你這無知婦女 甚麼都不懂 就任由仲介這樣做?
: 無知的是仲介不是你媽 好好的一張牌亂打~
: 首先契約修改要雙方在修改條文上畫押 此外就算畫押了
: 這條在法院的判決恐怕也無效 斡旋就只是斡旋
: 本來就存在談不攏的狀況 "此約不退斡旋"以法律來看站不住腳
: : 我的重點只有三個:
: : 1.斡旋已經有現金了 為何還要簽本票?
: : 我媽根本不懂這東西阿,業務員為何可以慫恿她簽?
: 首先依民法第12條規定 你母親已滿20歲已成年
: 再來依民法第15-1條 你母親並非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或意思表現效果能力不足者
: 所以認定你母親屬於完全行為能力者
: 在仲介認為斡旋金不足的狀況下 確實可以在雙方合意下簽署本票
: 此行為符合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
: : 2.為何可以在斡旋單(委託書)上寫"此約不退斡旋"?
: : 那不就表示 一開始這份約對我們就是不公平的嗎?
: 對 所以說這個仲介蠢到爆 不是契約上寫什麼就都一定有用
: 與法律牴觸或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無效
: 好好的一張牌亂打 大公司都有專門的法務在專門處理制式條文
: 自以為聰明亂添加條文 原本可以合法請求損害賠償的
: 礙於可能破壞該公司之聲譽而不敢要求
: : 3.為何業務員可以說謊話騙我們 跟我媽說不簽約就要賠本票四倍
: : 跟我說要賠服務費6% 是哪一條法律有這樣規定?我真的不懂
: : 我媽這無知婦女被嚇的全身發抖 吃不好睡不好 這樣不算恐嚇嗎?
: 基本上他只是陳訴一項法律事實 不算恐嚇~
: 至於哪條法律? 依據"民法" 得就損害的服務費的6%中請求損害賠償
: 當然不可能判到6% 但買方要賠錢是肯定的!!
: 只能說你運氣好 碰到笨蛋仲介亂搞
: 店長應該是依據上層或法務指示 要息事寧人
: 其實這個案例仲介仍可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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