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今天退斡旋 不愉快的經驗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Sindy)時間10年前 (2014/12/10 14:26),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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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案而言 1. 斡旋單屋主有沒有簽是一個問題,仲介死不拿出來,合理推論是沒有 就現行法令來看,斡旋就是可以取回,無法律問題 現行法令買方可以用要約書載明條件,一毛都不用拿出來 且斡旋金與訂金是不同,但房仲99%都會無視甚至不說明此權利(寫要約書) 2. 只要違反公平交易法、消保法的條約一律無效 3. 最重要的一點,加註的"不退斡旋"完全違法 不爽房仲的話,已有人在原文推文,跟地政檢舉,查核一件不合格罰6-30萬 有房仲(加盟店)就因此查到倒 最近在賣房遇到房仲用霸王條款強迫認定契約成立,我們連斡旋單都沒簽收, 他就說斡旋直接轉成訂金,依條文契約已成立 幸好有認識的房仲和代書,代書專做房地產,教了我們很多房仲典型奧步與破解方法 他自己也吃過悶虧~ 除了地政查核之外,若他說已轉訂金真的要你們買,到時買賣完成沒開發票, 還能去國稅局檢舉逃漏稅。地政與國稅局檢舉都是全體系全年度檢視,一件不合格就罰, 但我們市井小民哪知道這些,一般都是拿收據,遇到不公平也只想息事寧人, 我想會這樣搞的人應該是專業投資客。 我同學自己也是房仲,他自己也說不搞奧步根本不用怕。 一般遇到這種事,只要說要去消保會(不是消基會喔!!)申訴,大部份會解決。 ※ 引述《SDboxer (生人勿近~ 漂流者Andy)》之銘言: : ※ 引述《nini0923 (平凡就是幸福)》之銘言: : : 家母上上禮拜六去看一了間房子 看了有喜歡 跟家人說想買 : : 結果上禮拜六一早 家母一早就打給我 說中午跟仲介約要簽約了 : : 但是她不打算去 沒有要買了 因為貸款人(其他家人)不願現在買 : : (事後查時價登錄也發現同條巷子 差不多坪數去年9月才190 今年也有才300萬..) : : 他說前一晚禮拜五晚上就跟仲介說了 : : 結果 仲介跟她說 代書屋主都已經要出動了 : : 如果不去簽約 就要賠「本票的四倍」! : 不管什麼理由 簡單來說就是沒履行契約 : 但仲介說的"本票的四倍"依法無據 : : 我媽才說 上禮拜二她就簽了斡旋單 : : 她斡旋現金給2萬 仲介嫌少 要求她寫本票(本票是仲介寫的 我媽"似乎"有簽名) : : 然後仲介在斡旋單上面寫 斡旋金現金2萬+本票4萬 : 至於本票的部分 依據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 : 房仲確實可以要求用本票的部分 : : 仲介回我 就420萬的6%阿 : : 別說我媽嚇到 我也嚇到 怎麼會有這種事 : : 案件沒成交 卻要賠服務費6%? : 以此案例房仲已經符合依買家的金額要求達成契約規範 : 而買家違反了契約規範 : 根據民法債篇房仲有權力要求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過去也有法例 : 賠償依就是法律最高的規定的服務費的6% 但法官通常不可能判到滿 : 依此案例大概就賠個2%左右 : : 但要確認斡旋單屋主是否已經有簽 如果有 要有心理準備斡旋金可能拿不回來 : : 然後我當天趕回家 看斡旋單正本 發現 : : 仲介居然在上面加一句"此約不退斡旋"我整個傻了 : : 問我媽 她說 是仲介在她寫完斡旋單簽完名後 自己加上去的 : : 我聽完真的很想大罵你這無知婦女 甚麼都不懂 就任由仲介這樣做? : 無知的是仲介不是你媽 好好的一張牌亂打~ : 首先契約修改要雙方在修改條文上畫押 此外就算畫押了 : 這條在法院的判決恐怕也無效 斡旋就只是斡旋 : 本來就存在談不攏的狀況 "此約不退斡旋"以法律來看站不住腳 : : 我的重點只有三個: : : 1.斡旋已經有現金了 為何還要簽本票? : :  我媽根本不懂這東西阿,業務員為何可以慫恿她簽? : 首先依民法第12條規定 你母親已滿20歲已成年 : 再來依民法第15-1條 你母親並非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或意思表現效果能力不足者 : 所以認定你母親屬於完全行為能力者 : 在仲介認為斡旋金不足的狀況下 確實可以在雙方合意下簽署本票 : 此行為符合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 : : 2.為何可以在斡旋單(委託書)上寫"此約不退斡旋"? : :  那不就表示 一開始這份約對我們就是不公平的嗎? : 對 所以說這個仲介蠢到爆 不是契約上寫什麼就都一定有用 : 與法律牴觸或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無效 : 好好的一張牌亂打 大公司都有專門的法務在專門處理制式條文 : 自以為聰明亂添加條文 原本可以合法請求損害賠償的 : 礙於可能破壞該公司之聲譽而不敢要求 : : 3.為何業務員可以說謊話騙我們 跟我媽說不簽約就要賠本票四倍 : : 跟我說要賠服務費6% 是哪一條法律有這樣規定?我真的不懂  : :  我媽這無知婦女被嚇的全身發抖 吃不好睡不好 這樣不算恐嚇嗎? : 基本上他只是陳訴一項法律事實 不算恐嚇~ : 至於哪條法律? 依據"民法" 得就損害的服務費的6%中請求損害賠償 : 當然不可能判到6% 但買方要賠錢是肯定的!! : 只能說你運氣好 碰到笨蛋仲介亂搞 : 店長應該是依據上層或法務指示 要息事寧人 : 其實這個案例仲介仍可要求損害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7.18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ome-sale/M.1418192817.A.7C3.html

12/10 14:50, , 1F
你認識的房仲代書看來不太專業 難怪吃悶虧
12/10 14:50, 1F

12/10 14:51, , 2F
1.斡旋就是訂金 這是今年的解釋
12/10 14:51, 2F

12/10 14:51, , 3F
2.只有該條文無效
12/10 14:51, 3F

12/10 14:52, , 4F
3.只是條文無效 跟所謂違法還是有差
12/10 14:52, 4F

12/10 14:53, , 5F
僅條文無效,並無違法,小弟我前一陣子也剛碰到,消保會
12/10 14:53, 5F

12/10 14:54, , 6F
寄信到該公司,該公司就打電話來道歉,表示不追究。
12/10 14:54, 6F

12/10 18:04, , 7F
如果悔買的話要約書會賠的通常比較多…
12/10 18:04, 7F

12/11 01:40, , 8F
要約書只是現金不用展出來 出包很可能賠更多
12/11 01:40, 8F

12/13 13:06, , 9F
一投訴消保官。勝負立即分曉。
12/13 13:06,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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