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引述《不論贈與人是營利事業或個人,也不論受贈人特定或非特定,》之銘言:
: 所以 之後實際領息時再依得稅法3之4課所得稅與所得課稅不重覆這樣是嗎?
: 本來我也是這樣想的
: 不過這樣又出現問題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五條之一
: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
: : 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 "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這樣的看法在贈與人是營利事業時 依贈與稅法營利事業贈與時只對受贈人課所得稅
: (贈與稅主體不包括營利事業)
: 就會有點問題~~ 不太能圓滿解釋~~
這個問題還是一樣的囉,
就是對[孳息請求的權利]不等於[孳息本身]
就算贈與人是企業,所以[孳息請求的權利]的價值課徵所得稅,
跟日後實際對[孳息]課稅,也不影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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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7.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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