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例假工資怎麼給
※ 引述《debries (debries)》之銘言:
: 各位對如後的判決 不曉得有何見解 請惠賜各位意見 謝謝!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 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2578號
: 案由摘要:確認雇傭關係存在等
: 裁判日期:87年11月5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裁判要旨
: (87年1月至87年12月)
: 裁判要旨:(一)略
: (二)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 作為例假之規定,於勞工連續工作在七日以上者,始有適用。
: 原審認被上訴人張某等二十人及徐某雖有工作不及六天,
: 或僅有工作二、三天即休息,或一個月僅上工六天之情形,但
: 仍得請求例假日之工資,亦有可議。
我去最高法院網站把這一則判例找出來
因為沒網址 做一下摘錄如下
上訴人:XX機電工程公司 以下簡稱資方
認為這群員工是定期契約工,時間到了就該走人 不予資遣費
且這群為計時工,不用給予國定假日和例假的工資
被上訴人:一群員工 以下簡稱勞方
認為自己是是不定期契約工,不可任意資遣,應給予資遣費
且雖為按日計酬,亦應當支付國定假日和例假工資
案情大綱:
資方於民國XX年聘用了勞方,於一年多後將勞方陸續解雇(未支付資遣費)
勞方不服,一狀告上法院,認為應退返相關工資及確認僱傭關係持續存在
高等法院判決:
勞方勝訴
資方雖強調該項工作具有特定性,但超過一年且未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應當視為不定期合約,故判決勞方勝訴
最高法院判決:
資方勝訴
因該項工作具有特定性,雖超過一年且未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仍應視為定期合約,故駁回勞方申請
我的意見: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是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
因為確認了定期契約存在
是故最高法院接受了資方的主張
1.任務完成,契約也中止
2.按日計酬,不須支付國定假日和例假的薪資
應該和D版友所提到的案例出發點是完全不一定的
--
沒有預期 才會覺得驚喜
雖然突然 但卻喜歡這樣的隨性
未來或許會走上四處亂走的自助旅行之路
no detail,no plan
心是自由自在 和天地合而為一
一切就讓它隨緣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60.37
推
10/11 22:25, , 1F
10/11 22:25, 1F
感謝提醒 下班後暈暈沉沉
前面搞錯了
※ 編輯: kshsbug 來自: 59.115.160.37 (10/1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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