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例假工資怎麼給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只記得無敵鐵牛)時間17年前 (2007/10/11 19:5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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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bries (debries)》之銘言: : 各位對如後的判決 不曉得有何見解 請惠賜各位意見 謝謝!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 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2578號 : 案由摘要:確認雇傭關係存在等 : 裁判日期:87年11月5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裁判要旨 : (87年1月至87年12月) : 裁判要旨:(一)略 : (二)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 作為例假之規定,於勞工連續工作在七日以上者,始有適用。 : 原審認被上訴人張某等二十人及徐某雖有工作不及六天, : 或僅有工作二、三天即休息,或一個月僅上工六天之情形,但 : 仍得請求例假日之工資,亦有可議。 我去最高法院網站把這一則判例找出來 因為沒網址 做一下摘錄如下 上訴人:XX機電工程公司 以下簡稱資方 認為這群員工是定期契約工,時間到了就該走人 不予資遣費 且這群為計時工,不用給予國定假日和例假的工資 被上訴人:一群員工 以下簡稱勞方 認為自己是是不定期契約工,不可任意資遣,應給予資遣費 且雖為按日計酬,亦應當支付國定假日和例假工資 案情大綱: 資方於民國XX年聘用了勞方,於一年多後將勞方陸續解雇(未支付資遣費) 勞方不服,一狀告上法院,認為應退返相關工資及確認僱傭關係持續存在 高等法院判決: 勞方勝訴 資方雖強調該項工作具有特定性,但超過一年且未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應當視為不定期合約,故判決勞方勝訴 最高法院判決: 資方勝訴 因該項工作具有特定性,雖超過一年且未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仍應視為定期合約,故駁回勞方申請 我的意見: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是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 因為確認了定期契約存在 是故最高法院接受了資方的主張 1.任務完成,契約也中止 2.按日計酬,不須支付國定假日和例假的薪資 應該和D版友所提到的案例出發點是完全不一定的 -- 沒有預期 才會覺得驚喜 雖然突然 但卻喜歡這樣的隨性 未來或許會走上四處亂走的自助旅行之路 no detail,no plan 心是自由自在 和天地合而為一 一切就讓它隨緣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60.37

10/11 22:25, , 1F
看得怪怪的。資方表示公司....勞方表示勞工吧 @@a
10/11 22:25, 1F
感謝提醒 下班後暈暈沉沉 前面搞錯了 ※ 編輯: kshsbug 來自: 59.115.160.37 (10/1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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