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烤雞法接下來的情況會如何?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EMT1是捆工?)時間16年前 (2010/03/03 22:17), 編輯推噓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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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nstar (onstar)》之銘言: : 修正方向:1.五年或十年內累積三丙才淘汰 : 2.洗刷前恥條款:拿甲可以抵掉之前的丙,否則無從激勵公務員 : 3.區分不同性質機關、績效高低機關 個人想法: 4.整肅異己條款太鬆了 應該要改成: 考績丙等者得向保訓會提起救濟,並在審查會議上言詞辯論 若翻案成功 該主管年度考績"應"改考列丙等以下(原草案是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5.主管考列屬下丙等以下需提出具體明確事證(好像沒看到草案對打丙等說要有具體事證) 丙等條件經查證屬實 方可列為丙等 提個題外話 銓敘部連個公平的績效評定標準都沒定 就想要提淘汰制度?! 莫名奇妙! 就像前人說的一樣 連身體器官哪個部份有問題都不知道就要割3%的組織 白癡才會相信這種庸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211.249

03/03 22:19, , 1F
我覺得台端所說還是太鬆…
03/03 22:19, 1F

03/03 22:19, , 2F
所以彰化那個沈先生就被犧牲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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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2:19, , 3F
主管對於申訴成功並查無屬實之個案
03/03 22:19, 3F

03/03 22:19, , 4F
只不過不願意先墊3千就被說忤逆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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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2:19, , 5F
應對其負起刑責 其有關於瀆職、違造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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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2:20, , 6F
書部份 應移至刑事司法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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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2:21, , 7F
看到整肅異己條文想到的 當然 這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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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2:22, , 8F
是太鬆 大家就集思廣益想辦法定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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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2:22, , 9F
的辦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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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2:27, , 10F
找出草案裡面違憲的部分可能比較有用
03/03 22:27, 10F

03/03 22:56, , 11F
記住關中的嘴臉 用選票制裁國民黨
03/03 22:56, 11F

03/04 06:45, , 12F
不聽指揮不服領導就給基層喫丙,那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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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6:45, , 13F
要求依保障法第17條請求書面命令下達
03/04 06:45, 13F

03/04 06:46, , 14F
時,就裝聾作啞,完全沒什麼擔當!
03/04 06:46, 14F

03/04 06:47, , 15F
到底是誰才是政府機關該革除的毒瘤?
03/04 06:47, 15F

03/21 04:26, , 16F
草案有規定,績效在全體受考人末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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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4:27, , 17F
三,得考列丙等.......真的很xxx
03/21 04:27,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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