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人員法對孕婦有保障嗎~~求救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ftziya)時間16年前 (2010/07/05 23:25), 編輯推噓8(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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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1條(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 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所以民間適用勞基法工作者是可以依據該條請求調整工作內容; 沒有說民間公司不能請求調整工作內容,且調整後一樣領全薪; 我不了解民間公司孕婦一定要請假是從何而來?? 憲法對孕婦工作權的保障就是落實到這條的規定。 但個人同意,如果真的因懷孕而身體不適, 對單位的工作沒能有任何一點的貢獻, 來辦公室只能吃飯、喝水、休息、等下班, 那還是請假在家安胎比較好, 畢竟短暫的經濟收益跟胎兒的安全是不能比較的。 另外,即使是同單位的人本來工作內容就會有差異, 有人收發文、有人跑外勤、有人專門接電話, 那這些人的薪水是不是都不一樣?? 再者,即使同樣跑外勤的人,有人就是能跑得比較多,有人就是跑得比較少, 那跑得少的人是不是薪水就領得比較少?? 又如,以同一個人的工作好了,一月做得比較多,二月做得比較少, 那是不是二月的薪水就該領得比較少? 平等不是機械式齊頭式的平等,這個大法官也解釋過了, 如果要抱怨孕婦工作比較輕鬆,不該拿這樣的薪水, 那照這個邏輯推論,除非是單位績效第一名, 而且這個單位的績效還要是全國同性質單位第一, 否則我們都要愧對所拿的薪水,因為我們跟第一名拿的錢一樣多, 平等是這樣比較的嗎? 自己思考看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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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有孕婦大家都會體諒多少都會分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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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不懂為什麼不斷強調這是應該發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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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懷孕生小孩最重要其他事情都不重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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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說的不同工本來就很不公平很讓人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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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這種情形被人習以為常變成常態了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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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生如果一直懷孕就可以一直作輕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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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也都不用乙等薪水也跟別人一樣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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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相信勞基法就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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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國家應該照顧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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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應該是由國家吸收孕婦的相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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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國家補貼公司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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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一個法律或命令去要求公司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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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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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機關根本只會陽奉陰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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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能真正保護到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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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生和養一個小孩所花的金錢和心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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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輕鬆的工作可以對比的,如果你真正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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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小孩就知道這個動機不是沒有可能,但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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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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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個人不是不贊成把孕婦的補助擴大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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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福利來做;只是有人一直拿民間不行,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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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就不行來比較,這兩個單位性質本來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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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今天民間應該這樣做而不做,那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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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那公家單位就應該要跟著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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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同工而同酬,如果這個差別是建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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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基礎上所產生,那並不是不行,這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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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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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講的話誰聽阿..釋字530就是最好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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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司法院自己都做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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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作環境不友善,不是大法官放幾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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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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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少的拿甲,做事多的拿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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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會讓工作環境的同仁更敵對孕婦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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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說的比較合理吧,現在的情況是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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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同事誰就要倒楣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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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民間不行公家就不行...而是有人執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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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權利一直盧,甚至於把調輕鬆工作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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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成權力了,要知道當你再享受的時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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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為你吃苦,多少民眾望之眼紅,人要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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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吃人夠夠順便還踹兩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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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邊工作邊待產,就請衡量自己的體力,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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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不行就硬撐著只是為了圖那份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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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吃相難看又危及胎兒安全,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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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在講下去簡直像得了便宜還賣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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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同事就沒家庭要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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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是既得利益者,也沒啥好捍衛的,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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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畢竟我待的單位有人懷孕長官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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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輪調到相對輕鬆的地方,並沒有對同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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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過大的困擾,孕婦一樣盡其能力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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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上拿乙也都沒啥意見,所以這應該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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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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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代表該單位業務量還過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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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量大的你就知道人心的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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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法院執行處業務量應該不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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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輪調單位是調通譯室或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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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多了點就是...外勤工程單位有個孕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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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天囉,哪有總機小姐的位子給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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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機關都有各自的苦處,同一論之有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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