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沒有用法理是因為一般人無法理解法理的重要性
只會被當成和"道德"、"正義"一樣的東西
※ 引述《gopeterhome (摳屁的猴)》之銘言:
: 雖然沒有全部看完
: 不過版友似乎沒有由法理推倒的論述
: 廢除死刑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天賦人權
: 而世界普遍的法界概念是支持這天賦人權
: 從而在刑罰理念上採用"教育刑"的概念
: 義及我們對受刑人施加刑罰不在於阻嚇社會上的犯罪
: 而是對已犯罪的人教育其偏差的社會價值觀
: 所以雖然剝奪了人權的自由
: 但那是為了矯正其偏差價值而不得不為之
: 這是教育刑的基礎概念
: 也是國際社會通用的概念,台灣也不例外
: 所以在教育刑的概念下
: 過去的死刑有相當程度的矛盾
: 畢竟褫奪人權的基礎是為了讓他將來更好的行使人權
: 而剝奪了受刑人最高的人權生命後,一切的教育意義就失去了
: 那以此理論立項的刑罰基礎就被動搖。
: 另外有人主張死刑是為教育社會的價值,但其實相當的簽強。
: 所以有不少法界人士認為
: 推動廢除死刑是有助於完善法學系統
: 是一種法律的進步
: ====================================
: 不過同從法理的角度來看
: 推動廢死而完善法學其實亦是種孛論
: 因為從法律的哲理面來看
: 法律的成型
: 是由道德而得法理 法理衍生法律
: 今天欲由法律面的推動修改來完善已有的法理論述
: 從而來改變社會已有道德
: 這樣的法律行成
: 其實算是不合法的 是應該被推翻的
從這邊就可以看出為什麼不需要講法理,如果連你都會認為法理是這樣的東西
要跟一般人說明法理的重要性需要花很多篇幅,而且人家又懶的看
我只簡單回應一下
法律不是從屬於道德的,我們現在講的法律是指"實證法"
是經過國會正當的立法程序通過的成文法條
而授權國會通過有效力法律的正當性基礎是憲法,不是道德
所以所謂的法理,倒推回去最終會回歸憲法,而不是道德
憲法的效力則是在制定的時候透過全民的意志賦予其正當性
因此不是由道德而得法理 法理衍生法律
相反的,道德對法律的侵蝕甚至可能是危險的
例如不上教堂會被罰、奇裝異服會被罰、讀共產主義會被罰
現在刑法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會加重其刑,殺卑親屬卻不會 這也是某程度的道德侵蝕
法律和道德,兩者同樣屬於社會規範的一部分,卻是不同體系
法律的正當性來自國會,國會的正當性來自憲法,憲法的正當性來自人民
道德卻是來自傳統、環境、習慣,道德不能證成法律,法律也不能證成道德
違反道德的法律不一定不恰當,法律只能由法律來證成,例如認罪協商
違反法律的行為也不一定會不道德,例如沒車時闖紅燈被抓只會自認為倒楣,不會是壞人
兩者是不一樣的系統,由道德來論證法律是危險的
因為道德代表的是主流價值觀,但法律卻還要能夠保護弱勢的人
如果因為主流價值觀認為同性戀不道德,而以此來論證同性戀是犯罪的正當性
無法成立
但是法律的制定會受到道德的影響,所以我們還有通姦
同樣的,法律的制定也會引導道德的形成
例如繼承法的規定會影響人民"出嫁的女兒不應該繼承遺產"的道德觀念
很明顯,當時出嫁的女兒可以繼承財產或父債子不用償的法律作成不是根基於道德
而是根據憲法的基本權利
因此兩者的互相影響是必然的
但以此來論證彼此的錯誤卻不正確
: 因為這會演變成由上位者制定法律的程序的行成
: 所以易言之
: 雖然廢死是一堆頭大的法學家想出來的點子
: 但為了合理的推動
: 他們不得不在道德面勸社會要善良
: 要和樂 要原諒
: 想來真的挺諷刺的
法理是法律依但制定會就會內存的一套規則
要論證法律當然只能從法理去討論
透過"實際上怎麼樣"去證成"應該要怎麼樣"並沒有關聯
法律學者是透過法律的規定去討論法律
用的內涵和觀念是在架構內可以使用的工具
而且法律學者在法律上論證死刑的時候也不是用道德來說明
如果你是在說王清峰,那只是在講道德、在講他個人的信念
不是在講法律
再者,要社會善良、和樂、原諒不是任何人都有的期待嗎?
難道你希望的善良、和樂、原諒是有針對性的?
那這個針對的對象怎麼決定的? 傷害到你的人?
那原住民要不要原諒漢人? 本省人要不要原諒外省人?
還是要不要原諒的對象可以個案判斷?
這就不叫法律了
: 不過說實在
: 推動廢死這樣的理念對一般的小市民是利大於弊的
: 畢竟他是一個法律面積極補強社會關於天賦人權這個道德面的基礎
: 而這樣嚴格的體系下
: 也保障了我們在可能的暴政下所獲得的保護
: 畢竟暴政也是要有法律作為框架
: 因為他是以成型的秩序
: 就算是希特勒當初屠殺猶太人
: 也是有完整的立法基礎的
: 如果今天由全民補強這個基礎 那未來就減少被鑽漏洞的機會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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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éme un conclusión fe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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