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 引述《titan2008 (Titan)》之銘言:
: 你的說法不是不可以,你一開始就從「假使人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為出發,
: 從反面論證。但是還是沒有正面回答為什麼「人在法律上是平等」?
: 前面有人問到自由意志的問題,借題發揮一下。
: 這就好像如果沒有自由意志,法律體系會整個崩潰。
: 如果我們沒有自由意志,道德責任將沒有歸屬。
: 但這沒有回答為什麼「人擁有自由意志?」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有自由意志」
這兩個理念其實都已經很接近是法律體系、倫理體系的前提
要再找出這些前提論證的根本 就必須說有某些更基本的觀念比這些觀念更基本
這其實還滿麻煩的
任何一個推論系統裡 都至少要有一個不證自明的前提
當然我們可以問 為什麼這些觀念是「真的」「對的」「好的」?
不過 舉一個跟倫理無關的幾何系統為例子
歐幾里得幾何的一個公設是平面上的平行線永不相交
當然我們現在知道 這個公設不必然要成立
當兩平行線都會有兩個交點時 就不適用歐氏幾何 而要用球面幾何
這是類似的狀況
當運用某個公設、前提 論證出某些結論
當然我們還是可以質疑 也許這個前提是有問題的
然而 當前提是合適的時候 這個結論仍然是合適的
我們只是需要知道什麼時候這個前提不合適 所以結論不適用
把這個看法應用到這個 天賦人權與死刑 的問題上
就是當我們同意天賦人權是我們共同不證自明的前提時
我們可以推出我們應該建立一個人人平等的法律、政治環境
我們可以形成一個現代民主國家
然而這個論證卻很難適用到死刑的問題上
也就是說在論理上 死刑與天賦人權 是彼此扞格的
要求廢死刑的人據此認為 我們不應該放棄天賦人權的前提
所以應該要認為死刑不合理
相對的 如果一定要說 因為死刑的正當性很高
所以這表示了國家並不應該以天賦人權的概念來建立法制
這其實某種角度來說 也是可以說得通的
但是這也表示 其他現存的法制也必須一併檢討
包括選舉制度、議會制度、稅收兵役制度 都應該要檢討
這確實就是反對天賦人權的人所主張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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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在ask-why自己寫的收一收
http://askoikeiosis.blogspot.com/
就不用等板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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