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你沒有排除其他因素的影響,這只是你的"假如"。
: : 我很訝異你所有的推論只根基於一個假如。
: 我們都承認現在沒有針對台灣死刑交換比研究的統計實證結果
: 然而沒有實證結果 不代表就要支持現狀 (當然也不代表改革會比較好)
: 我的立論是 在缺乏實證研究之前
: 從趨勢可以看出某種可能性(死刑可能不會有很高的交換比)
: 而這個可能性在其他國家的回顧性研究中 也同意這個說法在很多國家適用
: 相對來說 在台灣也很有可能是適用的
: 你攻擊說我「所有」的推論都是基於假如
: 這是不合理的攻擊
: 因為我主張的根本立論是死刑缺乏天賦人權的法理基礎
天賦人權是種應然而不是實然 就像社會應該均富的口號一樣
前面一大串文章裡已經反覆講過 n遍了 你自己想要一直跳針我是不反對
那就別奢望得到有品質的回應 因為只是對牛彈琴
你去向有錢人講說 社會應該均富所以請分一半財產給我 看有沒有人會理你
: 而且實務上司法仍需救濟程序 而死刑會妨礙一切救濟
: 以效益主義觀點是為了要對抗應報主義觀點
: 我才會補助舉例說 從效益主義觀點 死刑仍舊是沒有必要的
: 而如果從效益主義觀點出發 應報主義支持的死刑就沒有必要
死刑定讞至少 5-10年 這期間就是在救濟 死刑不等於妨礙救濟也講 n遍了
另外死刑也符合效益主義的精神 前面的論述和算法都給你了
可惜你仍然堅持主觀心態持續跳針 到現在還有人願意回應該偷笑了
: 效益主義並不是我的基本立場 甚至刑罰的設計也不是我的基本關心的要點
: 你去東拉西扯說都不要刑罰、都不要法制 其實都不是我要關心的問題
: 如果你要用「對方的邏輯推論出對方邏輯的矛盾」進而指出對方推論的弱點
: 你就必須要徹底的按照對方論點的精神來推理
: 比如說你用日量刑來論證所有的自由刑應該都一樣嚇阻力
: 這種論證方法就違背了效益主義的「實證」精神
: 所以你的矛盾 就只是你自己誤解了這個邏輯 所以自己假造的矛盾
: 並沒有危及這個論證的本體
: : 認為死刑嚇阻力大於自由刑的美國研究也是有的。
: : 你看不到而已。
: 你又開始攻擊一些無意義的立場問題了
: 我在前面size文章底下的推文就有給過死刑嚇阻力論文的連結(1975年)
: 那篇文章的結論是死刑的交換比可以到達8
: 那是史上對死刑最樂觀的一篇研究
: 然而就在三年內 就有其他相關打算仿照的研究指出
: 其他地方無法達到這麼高的交換比
: 最後美國有個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做了一個review
: 認為雖然有的研究指出死刑會有嚇阻力 但是一般而言這個嚇阻力不大
: 所以要改善治安 增加執行死刑不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 這是二三十年前就有的結論 要查就有的東西
: 你硬是要說我因為立場而看不到 只是顯示你自己被立場蒙蔽的有多嚴重而已
交換比這個東西你還是別再扯了 自己去查台灣最近20年的死刑執行人數
有破50的 也有不到10 死刑這個制度不變 交換比都是起起伏伏
社會制度 經濟 等變數太多了 光拿二個變數就在亂牽相關性主觀臆測
一開始就當你在嘴砲了 連討論的價值都沒有
: : 你說救濟這點還算有說服力,至少比沒有實證的"假如"高明多了。
: : 但是我也主張:死刑廢除降低的嚇阻力,讓增加的殺人案受害者斷送一切救濟的可能,
: : 所以不應該廢除。
: 你的論點是廢死會「降低」嚇阻力以致增加「殺人案」的被害者
: 那你的前提就是你要「有」台灣死刑嚇阻力的實證研究
: 我之所以要用趨勢或引用美國研究 就是因為沒有這個研究才要假設
: 如果你也沒有 你不就也是「沒有實證的假如」
: (而且你的假如還不符合趨勢跟外國研究的結論)
根本不用提什麼嚇阻率多少的研究 死刑的法條放著可以不用
其效果涵蓋廢死 廢死的效果則無法涵蓋死刑 就算不知任何數據
或數據的結果一樣 法條放著的自由度 效益性遠勝於廢除法條
若你有留後路和備份觀念的話 事實清楚明白保留裁量權才是明智之舉
繼續唱天賦人權 效益主義 誤判救濟等 只是顯示你的無知而已
: : 對,這明顯的顯示出天賦人權是屁。
: : 有人會在宣言中寫"凡人生而有手腳,眼可見物,鼻可呼吸,嘴可說話,耳可聆聽"嗎?
: 可是並沒有啊 就是有人生而殘疾 眼盲 顎裂 聾啞
: 如果真有宣言照你這樣說 就是說這些殘疾人都不被承認是「人」 這還得了
法條不用規範實然狀態 所以天賦人權和均富的觀念一樣不是實然
你要繼續扯天賦人權卻有死刑的美國 只是顯示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而已
: : 真正天賦而有之,人人都同意的東西,根本就不需要寫入任何宣言中。
: : 需要特別寫入宣言中的意見,往往是現實上並不如此的理想狀態。
: : 美國權利法案第二條:
: : 紀律嚴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 : 攜帶武器就是用來保障人民反抗政府濫權的權利。如果真的有天賦人權,那哪會有政府
: : 濫權侵犯人民的情況發生,而需要特別在憲法中寫入人民得以組成民兵反抗的權利?
: : 獨立宣言雖然寫說"我們認為人生而平等"云云,但大多數的內容,仍然在控訴英國
: : 對於殖民地的政治壓迫。這更顯示天賦人權根本不存在,最後還是靠著暴力打了一仗
: : 才獲得實質的獨立政治權利。後來黑人更是經過了百年抗爭才獲得"生而平等"的權利,
: : 此時距離獨立宣言發布已經近兩百年。這兩百年間你還當真的有天賦人權?現在辦
: : 美簽,移民官當你是跳機打黑工;仍然會有白人社區歧視亞洲人,拉丁美洲移民,
: : 你還當真的有天賦人權?
: : 這再再表示,所有的權利都是權力對抗的結果。國家對國家,人民對人民,人民對政府
: ^^^^
: 在在
: : 的對抗,才獲得權利。
: 疑 所以你的論點是 只要是人人應該有的 就不需要白紙黑字寫下來
: 那所以人們簽訂的契約 背後是被民法寫很清楚的債權
: 你也認為債權並不是人人都該享有的?
: 如果你借人一筆錢 用暴力討債才是合理的
: 討不到就自己摸摸鼻子這樣 能討多一點利息就要盡量
權利本來就是爭取來的 以前是靠拳頭 現在是靠法律
所以是法律在幫你爭取天賦人權 債權等 這樣懂了嗎?
: : 一切的立論與宣傳,都只依靠著一個沒有排除其他因素的"假如",相當令人激賞。
: 我強調很多次了
: 我的立論是死刑不合乎天賦人權立國的法理基礎
: 實務上死刑妨礙司法救濟 所以死刑從理論到實際都不合宜
: 這裡的立論通常是用不上實證研究的(因為沒多少效益主義的空間)
: 反而 你仍然沒有回應有關你自己避重就輕翻譯論文摘要的問題
: 還是你真的以為那篇你找來的文章「真的」支持死刑有嚇阻力的說法?
某人的釋憲案已被大法官用194,263,476號解釋駁回
大法官自己都懶得再解釋了 結果你卻用同號解釋文說應該廢死
真是佩服你的解讀能力 言盡於此 沒義務再陪你聊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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