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接受民主是不是應該接受數據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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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任何的立場,麻煩您請提出任何的研究引述
或者是任何法律人士、國內外國家釋憲、影片及書籍等等的根據
否則這樣討論根本沒有任何意義,也只是徒然引起其他人反感
我也奉勸其他人不需要參與、回應、或評論這無謂且浪費時間的討論
我不知道您是什麼身分
可以恣意評斷一個政治哲學的法學教授不懂法律,或說人沒看書
就算我不完全同意桑德爾的所有主張,也不至於說他不懂法律
而就算我在上篇引述了台北律師公會,您似乎也沒有想要檢視、討論的意思
我想還是貼一次,幫您標上重點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Bar/posts/1919252548163836/
以下是台北律師公會,這個佔據全國律師數量近半的公會,所提出的聲明稿
其聲明稿內容也包含了聯絡律師
以下是新聞稿內容:
基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
、15案針對婚姻平權、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議題進行公民投票,本會基於律師法第1
條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謹聲明如下:
1、 按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
法律制度。」是本會基於律師法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應就人權相關議題
表達立場,以落實律師法之立法精神。
2、 次按「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
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
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已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
解釋所闡明在案。
3、 是基於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可知無論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均可以經
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為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與第7條平等權所保障,此自為我國憲法所揭櫫之基本人權。本會基於律師法第1條保
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下,呼籲各界應尊重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之權利。因此
,本次公投案第10及12案中,欲以透過修改民法婚姻章以外之形式處理相同性別二人
結婚之制度,此難謂合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意涵。蓋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是不
論性別、階級、族群、年齡、宗教、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與否的差異,都應給予
公平的對待,故此種隔離式專法已悖離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本會嚴正呼籲各界
應正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以維護基本人權。
4、 此外,就本次公投案第11及15案關於性平教育中是否應涵蓋同志教育部分,因同
志教育之實施有助於學童認知、尊重並包容不同性傾向之他人,此亦為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1條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及維護人格尊嚴立法目的之所在。是
基於律師法第1條之使命下,本會亦認推動同志教育之落實有促進基本人權之實益,
而應予以肯認之,實難以苟同本次公投案第11案之訴求。
5、 綜上所述,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此次所推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
15案就婚姻平權、性別平等教育之議題,本會主張各界應以基本人權為出發點,包容
及尊重不同性傾向之族群,支持以修正民法婚姻章之方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結婚之制
度,並主張於性平教育中涵蓋同志教育、情感教育及性教育等面向,以落實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新聞聯絡人:本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子琳律師,02-2351-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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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已經明確的說明,台北律師公會作為全國近半數律師的代表發出聲明
認為婚姻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且同婚應屬民法範圍內
認定公投第10和12案有牴觸憲法之疑
隨後,司法院也提出說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0040
內容即就算第10或12公投案通過,同婚也要在不牴觸憲法的狀態下來修法或立法
聲明稿文末有該會的人權委員會主任的聯絡電話
不知道這些內容和律師夠不夠格,讓您認為他們有基本法學知識?
還是您要打電話問問看公會律師?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引述《Ebergies (火神)》之銘言:
: : 民主並不應該是多數暴力,這是錯誤的。
: : 民主應該是由眾人保障每一個獨立的人都能擁有平等的權利。
: : 至少我目前的想法是如此。
: : 以下節錄青鳥脈搏轉載皓易堂的文章
: : ==============
: : 時至今日,還有很多人天真的以為: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 : 如果看不清楚濫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巨大危害,你就永遠無法了解什麼是真正的民主。
: : ... ...
: : 西元前六世紀,在民主的發源地——古希臘城邦雅典,一個名叫克利斯梯尼的政治家發明瞭一種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民主制度的雛形: " 貝殼放逐法 " 。所謂 " 貝殼放逐法 " ,就是雅典人為了對付某個破壞民主、實施專制的獨裁者,可以召開公民大會,對其進行投票(因用貝殼投票而得名,不過後來改用陶片了),如果這個人得票超過 6000 ,那麼對不起,管你有沒有錯,立即離開雅典,去外面呆上 10年再回來吧。
: : 這種懲罰制度有點類似中國古代的流放,當然二者性質截然不同,前者是公民大會的集體投票,後者是專制君主的個人意志。不過,在 " 貝殼放逐法 " 這座祭壇上,固然有獨裁者的鮮血,也飄蕩著無辜者的冤魂。在古希臘歷史上,曾經有多位優秀的政治家、軍事家因 " 貝殼放逐法 " 而被流放,客死他鄉,比如著名的馬拉松戰役英雄亞利斯泰提,以廉潔、正直而著稱,就曾被貪婪、腐敗的地米斯托克利以 " 企圖獨裁 " 的罪名提交公民大會審判。
: : 等一下,也許你又會說,民眾的選擇雖然有時不一定正確,但那畢竟是自己的選擇嘛,即使付出代價,也只能由民眾自己承受。
: : 可是,我不得不告訴你,在這個問題上你犯了個邏輯錯誤,因為付出代價的主體並不是佔多數的民眾,而是那個處於少數的可憐的倒楣蛋。如果一個人因為別人的錯誤而被迫接受懲罰,那這種 " 民主 " 又怎麼能夠讓人放心呢?你也看到了,古希臘的這個 " 貝殼放逐法 " 儘管 打著 " 大多數 " 的幌子,但卻是個很可怕的東西,並不能算做真正的民主,實際上,它有另外一個名字,叫做 " 大多數暴政 " 。
: : ... ...
: : (這邊提了一個發生在美國保障黑人上學的實際例子)
: : 呼,例子終於講完了,我想說的是,通過這個事件,你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尊重少數人的意見,不過是一個空洞的口號而已,想要讓少數人真正的享受他們與大多數一樣的權利,有時候,是要付出慘重的代價的。(青鳥按:富蘭克林有一句:「民主是兩隻狼和一隻羊投票決定午餐食什麼,而自由就是一隻武裝的羊反對這次投票」大家應該好好思考內裡的含意。」)
: : ... ...
: : 現在你一定已經看到,所謂民主,不是多數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是尊重少數人的意見,而是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另外也不要忘了,這個民主可不是免費的午餐,你想得到他,是要花錢的。
: : 知道了民主是什麼,並不等於就可以馬上實現民主了,因為了解一件事情與實施它,這中間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 : (後面還有很多,以及上面刪去的細節,都可至以下連結閱讀。)
: : ==============
: : 趣談何為真正的民主- 皓易堂的博文- 美國中文網
: : https://bit.ly/23h932A
: → xiaoa: ebergies,你的假設是矛盾的吧?如果在任何社會環境底下, 05/23 04:24
: → xiaoa: 同婚法都應該被通過,那這條法律就是獨裁它本人了吧?根本 05/23 04:24
: → xiaoa: 不需要民主啊。而且我認為人類民主的極限就是我上面解釋的 05/23 04:24
: → xiaoa: 情況,因為民意代表本身如果違背民意,那他就獨裁了;如果 05/23 04:24
: → xiaoa: 他遵守民意,那麼結果就必然是多數決。那種違背民意也得遵 05/23 04:25
: → xiaoa: 守的情況,只有憲法裡頭(獨裁)的規制了。而既然它只是寫好 05/23 04:25
: → xiaoa: 了的規制,要把它列入數據獨裁機的運算規制裡,應該也不是 05/23 04:25
: → xiaoa: 不可以的事吧(這裡想像得很完美,是為了假設這是個人類民主 05/23 04:25
: → xiaoa: 極限所可以比擬的東西。這就好比你想像民主不應該發生多數 05/23 04:25
: → xiaoa: 暴力)。 05/23 04:25
: 人權是不能用民主來表決的,如果婚姻是人權的一種,那就沒有理由交付民主表決
: 舉個例子:
: 如果把一個人關在地牢當中,只要他被關的一天,鎮上就可以豐衣足食,我們
: 是不是可以透過民主表決,為了絕大多數人的快樂與最高利益原則,犧牲這個
: 人的自由,將他關進地牢當中呢?
: 憲法的目的是保障自由、平等,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並避免他人權益受到傷害。只要
: 牴觸憲法,自然就沒有民主表決的空間存在。
: 如果婚姻是被憲法所保障的一種人權自由,那麼同婚法或民法的修改就勢必得通過
: ,差別只在該怎麼落實其核心概念,並不構成獨裁問題。
: ref:
: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稿
: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Bar/posts/1919252548163836/
: Q: 歐洲人權法院否定同性婚姻是人權?
: https://www.facebook.com/lawfirmagainstrumour/posts/1703310603318962/
: 世界人權組織 Article 16.
: https://www.un.org/en/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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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38.2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why/M.1559591196.A.27E.html
※ 編輯: Wengboyu (223.140.138.205 臺灣), 06/04/2019 04: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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