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接受民主是不是應該接受數據獨裁?
我還是幫大家補充一點資料,釋字第748號的解釋中
有說明過去的釋憲為何只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8
以下摘錄自釋憲理由書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
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
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
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
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
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
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
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
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
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
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
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
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
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
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
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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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下之意,就是司法院從來沒說過相同性別二人是否可以結婚
過去只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是因為民法這樣的限制下
導致只有異性婚姻者來釋憲的緣故
如果,未來仍有人拿釋字第490號出來
你可以跟他補充還有釋字第242、362、552、647、365、554號
然後請他先好好地看完釋字748號理由書
但如果還是不能理解的話,多說無益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souldragon: ....婚姻是契約自由沒錯 但同婚不在民法的定義範圍內 05/23 13:29
: → souldragon: 這道理就像妻妾制 雜交不在婚姻契約的範圍內一樣 懂? 05/23 13:30
: → souldragon: 要這樣玩 其它人就可以把妻妾制 雜交 人獸都變成婚姻 05/23 13:31
: → souldragon: 法律的定義是有涵攝範圍的 建議多唸書不然雞同鴨講.. 05/23 13:32
: → souldragon: 民主公投表決不能用在侵害憲法保障的低標 早反駁過了 05/23 13:34
: → souldragon: 例如不能多數表決要抄某人家產 因憲法明文保障財產權 05/23 13:34
: → souldragon: 會舉這種例子的人 我看書都沒唸通 基本觀念都沒有 05/23 13:35
: → souldragon: 憲22,23講的例外條款可以限制 公益也不等於最大快樂.. 05/23 13:39
: → souldragon: 公益通常是被動或生存低標保障 最大快樂是慾望的高標 05/23 13:40
: → souldragon: 例如死十人或死一人 只能選擇後者 那是公益上的不得已 05/23 13:42
:
: → souldragon: ....政治學教授 不懂法律很正常 舉例之前請多看書 05/23 22:32
: → souldragon: 哲學難題本來就能任意舉例 要討論法學請用法學邏輯 05/23 22:46
: → souldragon: 憲法就明文保障財產權 你還在舉例表決抄家不是很好笑 05/23 22:48
: → souldragon: 哲學通識課程可以這樣上 法學課程這樣上可能會被公幹 05/23 22:50
: 如果您有任何的立場,麻煩您請提出任何的研究引述
: 或者是任何法律人士、國內外國家釋憲、影片及書籍等等的根據
: 否則這樣討論根本沒有任何意義,也只是徒然引起其他人反感
: 我也奉勸其他人不需要參與、回應、或評論這無謂且浪費時間的討論
: 我不知道您是什麼身分
: 可以恣意評斷一個政治哲學的法學教授不懂法律,或說人沒看書
: 就算我不完全同意桑德爾的所有主張,也不至於說他不懂法律
: 而就算我在上篇引述了台北律師公會,您似乎也沒有想要檢視、討論的意思
: 我想還是貼一次,幫您標上重點
: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Bar/posts/1919252548163836/
: 以下是台北律師公會,這個佔據全國律師數量近半的公會,所提出的聲明稿
: 其聲明稿內容也包含了聯絡律師
: 以下是新聞稿內容:
: 基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
: 、15案針對婚姻平權、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議題進行公民投票,本會基於律師法第1
: 條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謹聲明如下:
: 1、 按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
: 法律制度。」是本會基於律師法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應就人權相關議題
: 表達立場,以落實律師法之立法精神。
: 2、 次按「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
: 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
: 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已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
: 解釋所闡明在案。
: 3、 是基於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可知無論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均可以經
: 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為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 與第7條平等權所保障,此自為我國憲法所揭櫫之基本人權。本會基於律師法第1條保
: 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下,呼籲各界應尊重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之權利。因此
: ,本次公投案第10及12案中,欲以透過修改民法婚姻章以外之形式處理相同性別二人
: 結婚之制度,此難謂合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意涵。蓋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是不
: 論性別、階級、族群、年齡、宗教、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與否的差異,都應給予
: 公平的對待,故此種隔離式專法已悖離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本會嚴正呼籲各界
: 應正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以維護基本人權。
: 4、 此外,就本次公投案第11及15案關於性平教育中是否應涵蓋同志教育部分,因同
: 志教育之實施有助於學童認知、尊重並包容不同性傾向之他人,此亦為性別平等教育
: 法第1條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及維護人格尊嚴立法目的之所在。是
: 基於律師法第1條之使命下,本會亦認推動同志教育之落實有促進基本人權之實益,
: 而應予以肯認之,實難以苟同本次公投案第11案之訴求。
: 5、 綜上所述,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此次所推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
: 15案就婚姻平權、性別平等教育之議題,本會主張各界應以基本人權為出發點,包容
: 及尊重不同性傾向之族群,支持以修正民法婚姻章之方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結婚之制
: 度,並主張於性平教育中涵蓋同志教育、情感教育及性教育等面向,以落實司法院大
: 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 新聞聯絡人:本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子琳律師,02-2351-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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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條已經明確的說明,台北律師公會作為全國近半數律師的代表發出聲明
: 認為婚姻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且同婚應屬民法範圍內
: 認定公投第10和12案有牴觸憲法之疑
: 隨後,司法院也提出說明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0040
: 內容即就算第10或12公投案通過,同婚也要在不牴觸憲法的狀態下來修法或立法
: 聲明稿文末有該會的人權委員會主任的聯絡電話
: 不知道這些內容和律師夠不夠格,讓您認為他們有基本法學知識?
: 還是您要打電話問問看公會律師?
: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 xiaoa: ebergies,你的假設是矛盾的吧?如果在任何社會環境底下, 05/23 04:24
: : → xiaoa: 同婚法都應該被通過,那這條法律就是獨裁它本人了吧?根本 05/23 04:24
: : → xiaoa: 不需要民主啊。而且我認為人類民主的極限就是我上面解釋的 05/23 04:24
: : → xiaoa: 情況,因為民意代表本身如果違背民意,那他就獨裁了;如果 05/23 04:24
: : → xiaoa: 他遵守民意,那麼結果就必然是多數決。那種違背民意也得遵 05/23 04:25
: : → xiaoa: 守的情況,只有憲法裡頭(獨裁)的規制了。而既然它只是寫好 05/23 04:25
: : → xiaoa: 了的規制,要把它列入數據獨裁機的運算規制裡,應該也不是 05/23 04:25
: : → xiaoa: 不可以的事吧(這裡想像得很完美,是為了假設這是個人類民主 05/23 04:25
: : → xiaoa: 極限所可以比擬的東西。這就好比你想像民主不應該發生多數 05/23 04:25
: : → xiaoa: 暴力)。 05/23 04:25
: : 人權是不能用民主來表決的,如果婚姻是人權的一種,那就沒有理由交付民主表決
: : 舉個例子:
: : 如果把一個人關在地牢當中,只要他被關的一天,鎮上就可以豐衣足食,我們
: : 是不是可以透過民主表決,為了絕大多數人的快樂與最高利益原則,犧牲這個
: : 人的自由,將他關進地牢當中呢?
: : 憲法的目的是保障自由、平等,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並避免他人權益受到傷害。只要
: : 牴觸憲法,自然就沒有民主表決的空間存在。
: : 如果婚姻是被憲法所保障的一種人權自由,那麼同婚法或民法的修改就勢必得通過
: : ,差別只在該怎麼落實其核心概念,並不構成獨裁問題。
: : ref:
: :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稿
: :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Bar/posts/1919252548163836/
: : Q: 歐洲人權法院否定同性婚姻是人權?
: : https://www.facebook.com/lawfirmagainstrumour/posts/1703310603318962/
: : 世界人權組織 Article 16.
: : https://www.un.org/en/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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