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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k-why ]
討論串[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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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沒看懂,我再強調一次,. E 的定義就是「死刑的嚇阻力跟終身監禁嚇阻力之差」,. 之前我是為了簡單起見,把 E 簡稱為交換比、嚇阻力,本質上是上面這句,. 不過這的確有可能和所謂「死刑的嚇阻力」、「死刑的交換比」混淆,. 我再重新聲明一次:. E =「死刑的嚇阻力與終身監禁嚇阻力之差」=(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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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國家也沒有剝奪全部自由權的法理 故無期徒刑也不合法. 所以兩種都應該要廢掉 請問然後刑度要怎麼運作?. 國家沒有剝奪生存權的法理 那軍警消能不能抗命?. 國家權力被限縮很多事管不到 人民能不能動私刑?. 以上問號請好好回應 我前面已經問 n遍了 到底要不要回. 既然死刑可以從法理例外存在 那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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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用這樣的定義 你的E是非實證的. 你之前算的那些微小正當性都是毫無意義的. 因為你的E是一個不存在的假設性數字 不能透過實證方法找到. 那你說什麼統計波動都是沒有意義的. 統計波動根本波動不到一個假設的東西上. 你想說什麼就盡管說.... 懶得跟你玩文字遊戲. 你根本沒有要根據我的立場來立論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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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無期徒刑並沒有剝奪全部自由權 所以沒有不合法理. 其次 就算是無假釋終身監禁 仍然有可能經過赦免而回復自由. 並沒有「剝奪」全部自由權 所以還是沒有不合法理. 不必廢掉. 國家沒有剝奪生存權的法理 所以國家不能下達「必死」之命令. 但是「可預見的接近必死」並非「必死」. 所以命令其於危險環境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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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學程度真的要再加強 假釋減刑都不是必然會發生. 和你反駁的軍警消不必然會喪命一樣 不必然可以不當作有效. 然後現在不必然發生的減刑你就說'非全部自由權'. 無期徒刑的意義就是限制人民的終身自由 違法的話一開始這條規則就不能存在. 照你的說法 死刑也可以減刑為無期 無期再減為有期 哪裡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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