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請教支持死刑的板友...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金色曙光)時間15年前 (2010/03/17 20:42), 編輯推噓8(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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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galen81 (無眠的夜)》之銘言: : → size:gamer你對廢死卻不廢軍隊的心態有什麼解釋?不然別喇賽了.. 03/17 16:49 : → gamer:只是我是不知道既然都已經認為法理沒有合法性,沒有強制力了 03/17 16:49 : → gamer:幹嘛還要討論什麼法律該不該有死刑這種東西,直接主張公投就 03/17 16:49 : → gamer:好了。 03/17 16:50 法理不是最大的 民法的習慣就先於法理 [語言的文法也有一堆例外] 而且法理的適用可以依現實情況裁量 期待一切依法理只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 → gamer:廢死無法聯結到廢軍隊,廢死只能聯結到廢除戰爭。 03/17 16:51 : → size:本末倒置嘛 對會造成大量死傷的制度不廢 小到不值一提的卻留 03/17 16:51 : 推 blaukatze:廢死也不主張廢警察啊~ 真是亂跳 03/17 16:51 意思一樣 因為你對治安不信任所以需要警察 對別國不信任所以需要軍隊武力 人民對重刑犯不信任 所以需要徹底隔離 無期徒刑不假釋的風險永遠大於零 和誤判的風險一樣 所以這個方案的效果不會等於死刑 原因就在這裡 : → gamer:你要聯結,也是用執行官去聯結軍隊。 03/17 16:51 : → gamer:軍隊只是執行國家戰爭力量的團體,而不是對外攻擊性處置的一 03/17 16:52 : → gamer:種,你怎麼有辦法用執行者去聯結刑罰本身? 03/17 16:53 : → gamer:你如果要說廢戰爭,我百分之百支持。 03/17 16:53 講這話不覺很好笑嗎?那我要廢除犯罪 不要廢除死刑 [因為根本用不到了] 有可能嗎?你要怎麼廢除戰爭或犯罪?監控地球上每一個人的思想嗎 戰爭的風險永遠存在 所以大部分的國家都保有軍隊 心態根本一模一樣 : → size:那有些國家幹嘛留核武 所有武器都廢掉 天下太平 來點論述吧 03/17 17:01 : → size:我替你回答吧 人性的等級水準不到 所以要保留恐怖平衡 正解 03/17 17:02 : 推 gamer:完全不知道你在講什麼.... 03/17 17:02 : 推 nameofroses:A國家是A國人民的主權(sovereignty)執行者,為了保障A 03/17 19:52 : → nameofroses:國人民免於B國的武力侵犯,有可能需要保有足以抗衡的 03/17 19:53 : → nameofroses:武力。然而A國並非主權擁有者,主權擁有者是A國人民, 03/17 19:55 : → nameofroses:易言之,A國人為了形成足以保障A國社會的國家組織,是 03/17 19:56 : → nameofroses:以讓渡部分權力,讓國家機器代為執行。死刑的爭議點是 03/17 19:57 : → nameofroses:,生命權的剝奪有涵蓋在「讓渡給國家的權力」裡面嗎? 03/17 19:58 : → nameofroses:這個問題,當然有討論空間,但跟什麼核武不核武的沒關 03/17 19:59 : → nameofroses:,軍隊的作用對象是B國(或CDEF...國),而非讓渡權力的 03/17 20:00 : → nameofroses:A國人民。 03/17 20:00 : 推 nameofroses:所以我認為,你沒有看清楚軍隊和死刑的巨大差別。 03/17 20:05 戰爭一發生 士兵的生命權就被讓渡給國家了 戰爭行為除了同一場戰役外 也不符合正常防衛 '防止當下不法侵害' A國在A地發動A戰役 B國在B地發動B戰役 本質上都是在'報復'前一場戰役 就像日本偷襲珍珠港 美國回轟原子彈一樣 當下侵害已經不存在了為什美國可以回轟? 依軍隊的存在是正當防衛的理論 這場戰役結束後你就不能再打了 再回打就是殺人犯法 而戰爭就是這種殺人犯法 死的都還是無辜者而非惡人 看到有些人的謬論實在不吐不快 不戳破又不爽 拿出好一點的論證再來說服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2.81

03/17 20:44, , 1F
戰爭是兩個主權國家的事,這當中何來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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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轟是懲罰性的,不然別國打了你國就跑,說「停戰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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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不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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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48, , 4F
我當然同意戰爭死的都是無辜者,但這與死刑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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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52, , 5F
法律之所以有效力,乃是因為國家擁有主權,所以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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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53, , 6F
法律處罰人民。戰爭是兩個主權國家的鬥爭,這已經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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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討論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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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55, , 8F
原來國際間的殺人不叫犯法 你讀的是哪一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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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55, , 9F
對本國國民不行, 對外國國民可以懲罰性的回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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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56, , 10F
也許我有說錯,這點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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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57, , 11F
我不知道戰爭中得傷亡會犯哪一條法,真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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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57, , 12F
我沒說對本國國民不行懲罰,我只是說死刑的問題跟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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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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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01, , 14F
一切依法執行? 人權條例UN不是有在喊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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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08, , 15F
哪一條法律說戰爭中不得殺人?抱歉我真的找不到。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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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18, , 16F
所以廢死捍衛的到底是法理還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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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20, , 17F
內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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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21, , 18F
我個人感覺,以法理來論述比較有說服力,雖然我不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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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21, , 19F
支持或反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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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22, , 20F
不能是法理兼顧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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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23, , 21F
也許可以啦 但我可能不夠深思熟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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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24, , 22F
內戰發生,應該就是破壞了當下的憲法得以存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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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沒有要不要死刑的問題了(因為連法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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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29, , 24F
1.戰爭殺人違反人權 2.軍隊的存在無法以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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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30, , 25F
如果你允許戰爭這種特例or非常時期的殺人 那為何不允許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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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允許這種千百倍的無辜死傷 卻不同意幾十個惡人的死刑 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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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35, , 27F
1.我不允許任何無辜死傷 這是戰爭做的事 不是我 2.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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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跟死刑的異同已如上述,我只是反對你拿戰爭來比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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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36, ,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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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37, , 30F
只要有一派的人拿"沒有人有權力剝奪他人生命"主張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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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的殺戮就會和死刑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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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廢死的人先仔細想想自己追求的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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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理的完美詮釋? 還是生命權的無上保障? 還是對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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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38, , 34F
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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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39, , 35F
所以顯然大家都認為戰爭的殺戮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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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A國法律管不了也不該管B國人的事,死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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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只是法體系的問題扯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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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41, , 38F
這樣混為一談不太好唷 支持死刑的人是有條件殺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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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的人是無條件反對殺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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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A國法律要有或不要有的問題;戰爭問題,A國法律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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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如何宣戰如何打仗的問題,殺多少B國人它沒辦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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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律的限制,不表示我認為戰爭的殺戮是應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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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上,相較於死刑,我更反對戰爭。你誤會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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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44, , 44F
我沒有誤會任何人 廢死刑的人理當要反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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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skyviviema說的問題,不光是廢死的人要想,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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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45, , 46F
都該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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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呀 就算是支持死刑的人也必須思考自己捍衛的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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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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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刑的人理當要反戰←1.怎麼說?2.我不是廢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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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覺得如果一定要從法理上看死刑 一下子國家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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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主義 我國國民被殺就能制裁 所以對方士兵要被我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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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因為人權所以國家無權殺犯罪者 哪天需要戰爭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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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47, , 53F
又把自己的人民派出去 說"別國人民不是用本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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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47, , 54F
凡是戰爭裡回打下一場戰役的 不符正當防衛構成要件 抓來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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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48, , 55F
"不適用" 感覺還真是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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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51, , 56F
我想到,也許應該這麼說,戰爭有正當不正當之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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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義 保護主義都能拿來制裁國際殺人 哪有什麼法律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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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51, , 58F
正當防衛的是不正當的宣戰,這是不應該的。然我們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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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52, , 59F
當的戰爭,乃是因為本國人民生命受到威脅所以有必要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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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一部份人的一部份生命權去捍衛本國人民。這是因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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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54, , 61F
實質上的必要。但我們可以想一個問題,為了國家整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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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55, , 62F
益,我必要處死殺人犯嗎?依照最小侵犯性原則,終生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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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55, , 63F
禁不是比死刑更正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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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56, , 64F
前面(正當的)戰爭是有社會存續的必要所以才限制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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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1:56, , 65F
權;死刑的執行對於社會利益有所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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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2:06, , 66F
當終身監禁的人數越來越多 或著有人提出反對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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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2:07, , 67F
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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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00:00, , 68F
紅明顯 戰爭殺人的阻卻違法是由:依命令之職務行為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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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eCv33K (as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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