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謝謝您深入淺出的說明~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以小弟之見...
: ※ 引述《zstar (zstar)》之銘言:
: : 舉例:「鉛筆一端附橡皮」的物品
: : 某甲先發明此物品,申請專利範圍:
: :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 2. 如 1 所述之鉛筆,該橡膠塊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用。
: : 某乙後發明了相似的物品,但是橡膠塊是用來避免摔斷筆芯用。
: : 1.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
如此寫後,能具有新穎、進步性嗎?
: :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 :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准請的可能性嗎?
: 發明不會準
: 甲未改動任何細節
: 只是揭露其新功能, 在所有細節相同之前題下
: 審核標準告訴我們 功能之發現係限於物質(?)的新功能
關於這點在下學到的也是相同的觀點:
新用途發明僅限物質。
: eg: 專利一: 一心血管控制劑 其化學式為 xoo-oxx
: 專利二: 一壯陽藥 其化學式為 xoo-oxx
: 然而,要是乙在甲的專利上,增加了一些本質上的改變(新穎性),
: 并能說服審核官因為這些小改變 讓乙有甲專利沒有的優點 OR 特徵(進步性)
: 那則有機會準。
: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這詞 應該能讓原po了解許多
means plus function 在細則18提到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應用方法我還沒有什麼概念。
以原文例子,推敲系爭案准請與否的差異
1. 准予某乙專利,對某甲似乎有侵害之虞,
因為附有橡膠的鉛筆,也自然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此門一開,大家都可以巧立名目來模仿前案了。
物品新用途之所以不被承認,大概其實益便在防堵這種漏洞。
2. 但,某乙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
只是不巧落入前案的字義範圍。
專利制度該授予某乙應得的權利部分啊~
或許是鉛筆+橡皮的例子不夠好,沒辦法凸顯某乙的困境:P
: 而新型案 因為只是型審,故格式OK,其內容又不是"利用藥品迷姦正妹的方法"
: 之類犯法的事,拿到一紙證書問題不大。
: :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 理論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迴避
: EG:橡膠塊 改為 非有機塊材
: EG:鉛筆 改為 可補充筆芯書寫工具(自動鉛筆 XD)
: 只是..真的被告的話 由此 "手斷、功能、結果"都一樣
: 想不賠錢得花一點功夫
: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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